鲁南传媒网讯 山亭区某房地产公司借用孙某资金10万元,用于工程建设。借款到期后,该公司未能还款,孙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该公司偿还借款本息16.49万元。法律文书生效后,该公司仍未履行,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经过
案件进入执行后,执行法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手续后,对被执行人的账户进行依法查封,先后查询被执行人公司银行账户均无存款。之后执行法院多次传唤公司法定代表人,其表示企业现经营困难,没有能力支付欠款,案件一度陷入困局,执行法院在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实施信用惩戒措施,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全市政务网、报刊公开曝光,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敦促其履行法院义务。信用惩戒信息发布后,被执行人山亭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迫于舆论和失信限高被执行人的威慑,担心以后没有生意可做及银行贷款融资受到影响等压力,积极主动配合法院工作,终于履行了全部债款。至此这起涉及企业的民间借贷案件得以顺利执结,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非常满意。
法官寄语
执行法院通过在网络和报刊上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向相关联动单位推送相关信息实施联合惩戒,不仅会给失信被执行人的名誉、形象造成重大的负面影响,而且也进一步压缩失信被执行人的交易机会、生存空间,促进了生效法律文书的自觉履行,增强了全社会“守信者荣、失信者耻”的意识。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七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
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并可以采取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方式对本院及辖区法院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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