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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6日上午,枣庄市政府新闻办举行《枣庄市地名管理办法》颁布新闻发布会,枣庄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孙恒作新闻发布。枣庄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李力,枣庄市司法局局长孙守春,枣庄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房伟,枣庄市民政局副局长邱洪刚出席并回答记者提问。枣庄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张磊主持。
李力介绍了《办法》的特色和亮点,他说,为了进一步规范地名管理,优化地名环境,更好地传承保护枣庄市的地名文化,方便群众生产生活,市人大常委会根据上位法的规定,结合枣庄实际,在《枣庄市地名管理办法》中设计了一些适合枣庄现实情况的特色法律制度。
规定地名命名要体现枣庄特色文化。目前居民区、大型建筑等地名中存在一些“大、洋、怪、重”地名,不符合党和国家倡导的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要求,也脱离了乡土本色和历史,不利于枣庄特色地名文化的传承发展,妨碍了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所以,《办法》规定:地名要体现枣庄的自然、历史、人文、城市特色,凸显始祖文化、城邦文化、运河文化、工业文化、红色文化等枣庄特色文化。住宅区、楼宇不得使用刻意夸大、崇洋媚外、怪异难懂的名称。一地多名、一名多写的,应当统一名称和用字。同时,针对一路多名、多路一名的问题,办法规定等级相同且走向一致的连续道路,以同一名称命名,跨区(市)的同一条道路,一般使用同一名称。本市建成区内的城市道路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这些规定为政府地名主管部门和专业部门按照统一管理标准审核地名提供了清晰的依据,便于统一管理标准,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地名环境。
管理程序明确具体、科学规范。法律意义上的地名类型繁多,数量庞大,涉及多个审批部门,为了进一步理顺政府地名管理体制,实现科学、高效、协调管理。《办法》从精简流程、便于操作的角度出发,在第五条中细化了地名的命名、更名程序,明确了不同地名命名、更名的申请主体和审批主体。尤其是对常用的城市道路名称,按照新建、已建成尚未命名或者需要更名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规定。这些规定将进一步优化地名命名、更名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设立道路名称备选库。为了促进道路命名标准化、科学化、规范化,有效发挥地名文化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办法规定了市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枣庄市城市道路名称备选库,公开征集到的道路名称,经专家论证、综合评估后纳入备选库。备选库实行智能、动态管理,提供名称接收、审核、选取以及规划用名临时锁定等服务。城市道路命名、更名时,应当从备选库中选取使用名称。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在编制道路交通等规划时,应当从备选库中选取名称作为道路规划名称。这些规定将为社会提供更好的地名公共服务,使地名命名、更名过程成为汇聚社会各界智慧、凝聚共识的过程,防止命名、更名随意化。
强化对优秀传统地名文化的保护。优秀传统地名文化属于民族历史文化遗产,融入了社会价值、文化取向和文化内涵,在城镇化过程中,应当大力赓续文化传统,保护、弘扬优秀传统地名文化。为此,办法第八条对如何做好地名文化的宣传、研究、传承作了详细的规定。要求民政等部门对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体现中华历史文脉的地名进行普查,并做好收集、记录、统计等工作,制定保护名录及时向社会公布。对列入保护名录的地名,应当采取挂牌、立碑、恢复使用、限制更名等措施加以保护利用
责编:张修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