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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26日 15:54:39   来源:鲁南传媒网

鲁南传媒网讯;

 

10月26日上午,《枣庄市地名管理办法》颁布新闻发布会举行。记者了解到,《枣庄市地名管理办法》于2023年9月27日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枣庄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孙恒、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李力、市司法局局长孙守春、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房伟、市民政局副局长邱洪刚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张磊主持发布会。

孙恒主要从立法的必要性、出台《办法》的重大意义、《条例》的主要内容等三个方面介绍了《枣庄市地名管理办法》有关情况。

立法的必要性

地名作为一种社会基本公共信息,与社会管理、经济发展、对外交往、城镇化建设、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是一座城市整体形象和精神风貌的综合体现。地名管理是政府进行社会管理和开展社会服务的重要基础,近年来,枣庄市高度重视地名管理工作,先后组织开展了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规范城市道路命名及路名牌设置等专项行动,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在具体工作中还存在地名命名和使用不规范,地名标志设置、更换滞后,部门协作管理不到位等问题,给人民群众出行交往造成了不便,有必要通过立法进一步规范地名管理。

制定出台《办法》的重大意义

出台《办法》进一步理顺了地名管理体制。倡导全社会规范使用标准地名,符合我国新发展阶段对地名管理工作的要求。地名类型繁多,数量庞大,尤其是行政区划、道路、住宅区等地名,群众日常使用频繁,社会关注度较高,对地名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地名管理工作涉及民政、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众多部门,需要根据新时代加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的要求,进一步理顺地名管理体制,实现科学、高效、协调管理。《办法》明确了民政部门的工作职责,对相关部门在地名管理工作中如何协调、配合进行了明确安排。进一步完善了地名的行政管理体制,规范了地名命名、更名管理,明确了地名审批条件和程序,强化了对地名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这些规定有利于规范地名审批,加快地名信息的传播,提供更好的地名公共服务。

出台《办法》有利于推进社会治理精准化,方便群众生产生活。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本市新的住宅小区、道路和自然人文景观等不断增加,地名公共服务的标准不断提高,地名管理工作面临的形势和内容发生了很大变化。《办法》适应新形势要求,进一步规范了地名命名规则、程序和地名标志设置等内容,使新设施、新建筑物、新社区等命名有法可依、有据可循,对方便群众生产生活,

全面提升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的科学化、法治化、精准化、现代化水平具有积极的意义。

出台《办法》有利于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地名是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地名文化是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地名命名、更名过程中,融入了当地的社会观念、地理特征、语言习惯等,让大家能够了解到历史上的自然、文化现象。优秀传统地名蕴藏了宝贵、丰富的文化内涵,属于民族文化遗产,应当大力传承和弘扬。实践中一些具有历史文化内涵的地名没有得到有效保护,在城市建设中逐渐消失,不利于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延续历史文脉;还有一些“大、洋、怪、重”名称,会对文化认同、社区认同产生不良影响。针对这些问题,《办法》规定了加强历史地名保护的具体措施,细化了地名命名的禁止性规定,进一步推进地名命名体现本地特色和历史文化特色,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条例》的主要内容

鉴于已经有上位法的规定,《办法》采取“小快灵”立法模式,不分章节,共 10 条,主要有以下内容:

明确地名的类型和组成。以列举的方式,分八项规定了地名的不同种类,将自然地理实体、行政区划、村(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城镇公园、城镇广场、自然保护地、道路和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专业设施等名称纳入地名管理范围,明确了政府部门进行地名管理的边界。

细化地名的命名、更名规则。根据上位法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细化了地名命名、更名的具体规定,规范了地名的含义、用字、读音、拼写,列举了禁止使用情形。要求地名要含义明确、健康,不违背公序良俗,真实反映地理实体的实际地域、规模、性质等特征,不以国家领导人的名字、外国人名、外国地名或者其简称、特定称谓作地名,以地名命名的

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水库等名称与所在地的名称一致,地名应当凸显枣庄特色文化等等。

规范地名的命名、更名程序。针对工作实际中各类地名命名、更名程序不明确、不具体,擅自命名、更名等问题,明确了地名命名、更名的报批程序。新建城市道路由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和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已建成尚未命名或者需要更名的城市道路,由城市管理等部门提出申请,按程序报政府批准。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名称,由建设单位或者所有权人提出申请,报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批准。城镇广场名称,由城市管理部门征求同级民政部门意见后确定。

规范地名标志的设置与管理。城市道路地名标志由区(市)民政部门负责,镇、村地名标志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其他地名标志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地名标志的设置部门应当加强对地名标志的维护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拆除、移动、涂改、遮挡、损毁地名标志。

责编:张修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