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南传媒网讯:9月1日,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召开“薛城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单位清查”新闻发布会。薛城区统计局党组成员、三级主任科员王侠在发布会上介绍,在经济普查中,对不配合普查行为将依法处罚。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经济普查对象(个体经营户除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①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②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经济普查资料的;③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经营户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虚报统计数据是统计违法行为,少报瞒报数据也属于统计违法,都属于提供不真实统计数据,同样会受到处罚。特别是情况严重的,可能会被列入统计信用失信名单,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实施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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