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高息回报吸金 诈骗百余名老人 枣庄4名被告人分获刑罚
王新 王全胜
近日,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宣判一起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对4名被告人分别判处十年至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20万元至3万元的罚金,依法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按比例退赔各集资参与人。
法院经一、二审审理后一致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公司没有实际经营项目,没有稳定收入,资金链断裂时一定无法偿还全部本息的情况下,以承诺高额利息回报、组织免费旅游,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展会员,收取巨额会费,其筹集资金规模与用于生产经营明显不成比例,可以认定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王某在与王某某参与的共同犯罪中听从王某某的安排实施集资诈骗行为,亦构成集资诈骗罪。徐某某、刘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取得相关资质,以支付高额利息并赠送旅游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资金,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参与时间、获利及退赃数额等情况,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