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3月1日起施行
生产经营单位要保证安全生产投入
本报济南2月28日讯 今年3月1日,新修订的《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正式施行。记者从省政府安委会了解到,作为山东安全生产工作新的里程碑,《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省安全生产法规体系进一步健全完善,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要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要求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条例》,确保《条例》确定的各项制度得到不折不扣的贯彻执行。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自2016年修订以来,对依法加强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的法治保障作用。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和生产经营规模不断扩大,一些地方仍然存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不完善、安全监管和应急救援保障能力不足等问题。根据新的形势和要求,山东及时对省安全生产条例予以全面修订。
据介绍,《条例》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机制,突出强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明确安全监管部门执法职责,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等方面都作出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方面,明确了要有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细化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的职责,扩大了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危险作业范围,设立了安全总监和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度,创新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对生产经营区域内常驻协作单位的安全管理,完善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另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劳务派遣安全管理等相应规定。《条例》还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加强了行业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的职责。同时,对安全生产权责清单、重大安全风险联防防控、执法程序与保障、强制措施、基层执法能力建设、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举报事项查处、违法犯罪线索移交等进行了补充细化。
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要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持续学习领会《条例》,加强对其确立的新制度、新内容、新罚则的学习和理解。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抓好领导干部、执法人员学习培训,采取专题讲座、座谈交流等方式,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培训,增强领导干部依法抓安全生产工作的能力。《条例》的学习纳入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培训、业务考核的重点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要将《条例》纳入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各类培训活动的重要内容,有计划、分层次、分行业地举办生产经营单位《条例》学习培训,让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相关人员了解、明确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法定权利、义务和在安全生产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
省政府安委会明确,《条例》贯彻落实情况纳入对各市政府和省政府安委会有关单位安全生产年度考核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