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驾驶机动车未安全文明行驶的驾驶员黄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刑事拘留;涉事车辆的所有人枣庄某物流公司,因履行职责不到位被责令其限期整改。
2021年2月23日3时许,黄某某驾驶鲁DZ9###号重型货车沿G518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枣庄市山亭区山城办事处沙河头村段处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乘车人徐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现场勘查,鲁DZ9###号重型货车驾驶员黄某某因观察路面情况不够,采取措施不当,驾驶机动车未安全文明行驶,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同时,由于涉事车辆的所有人枣庄某物流公司对所属车辆及驾驶人监管不到位,主体责任未落实到位,未对驾驶员开展日常交通安全教育培训和有效监督管理,对挂靠其公司名下的车辆未开展安全隐患排查,从而使驾驶员思想麻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意识淡薄,未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引发了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驾驶员黄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事故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刑事拘留。
涉事车辆的所有人枣庄某物流公司存在责任心不强、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对其公司所属驾驶员开展日常交通安全教育培训和隐患排查流于形式、没有针对性开展安全培训和隐患排查等问题。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该公司下达《交通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