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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8月23日 15:03:47

广大电动自行车、摩托车驾驶人朋友:


为进一步强化市中区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净化市中区道路交通行车秩序,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以电动自行车登记挂牌清零行动为契机,结合“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电动自行车、摩托车(包含电动摩托车,以下统称摩托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集中整治行动。


一、摩托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集中整治行动从8月21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为期1个月的摩托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集中整治行动。


通过从严集中整治摩托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加大事故曝光警示和安全意识提升行动,使摩托车未悬挂号牌、超员、不戴安全头盔、无证驾驶、逆行、闯红灯、闯禁行区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明显减少,涉及摩托车的道路交通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整治重点:严查无牌摩托车上道路行驶、无证驾驶、驾乘摩托车不佩戴安全头盔、超员、逆向行驶、闯禁行区等交通违法行为。


8月21日起,摩托车未悬挂号牌将不得上道路行驶,上道路行驶的摩托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九十条之规定,扣留无牌摩托车,并对违法者处驾驶证记12分、罚款200元的处罚。


驾驶摩托车需持有驾驶证(轻便摩托车F证、普通两轮摩托车E证、普通三轮摩托车D证),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对违法者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的处罚。


驾驶摩托车需佩戴安全头盔,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对违法者处驾驶证记2分、罚款50元的处罚。


乘坐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之规定,对违法者处警告或罚款20元的处罚。


摩托车挂牌地点:


1、市中交警大队车管所。地址:市中区西昌南路20号。咨询电话:8998088


2、枣庄中安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地址:市中区西昌南路20号。咨询电话:3211065


3、枣庄润通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地址:市中区汇泉西路21号。咨询电话:3770066


4、枣庄诚信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地址:市中区人民西路9号。咨询电话:3058866


5、枣庄汇展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地址:市中区光明东路与东外环交汇处客运中心站东首。咨询电话:3636789


办理驾驶证地点:


市中交警大队车管所。地址:市中区西昌路20号。咨询电话:8998088。


二、电动自行车未按规定悬挂号牌专项整治行动电动自行车集中登记挂牌截止日期延长至8月31日。9月1日起,未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或临时号牌的,不得上道路行驶。自9月1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电动自行车未按规定悬挂号牌专项整治行动。


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七十条之规定:对规定种类的非机动车实行登记管理。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必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需要登记的具体种类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规定。驾驶已经登记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号牌,并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得转借、挪用、涂改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不得使用假冒、失效的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有违反以上规定行为之一的,处20元罚款。


电动自行车挂牌地点:


各派出所、各交警中队和城区主干道电动自行车流动服务点。


交通安全关系到每个交通参与者的生命安全和家庭幸福,希望大家养成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的良好习惯,您的安全是我们的心愿,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创安全、畅通、和谐的交通环境,衷心祝愿您出行平安、一生幸福!


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


交通警察大队


2020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