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滕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承办的异地协作考察的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陈某某依法被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这是滕州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首个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异地协作考察案件。
据了解,此案中未成年人陈某某出生于2002年5月,2018年8月先后两次盗窃电动车,后被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虑到陈某某有去滕州其亲属家中饭店学习厨师的意向,为鼓励其学习一技之长,滕州市检察院接受任城区检察院委托,对陈某某进行监督考察。由于陈某某系滕州市检察院首个接受委托的异地协作考察的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滕州市人民检察院专门为其建档立册,并指定专人负责考察工作。
在考察过程中,滕州市人民检察院及时督促帮教小组成员积极履职,并对陈某某的学习单位与居住地点进行实地考察,每周对其进行动态考察,了解其思想动态、活动轨迹、学习进展等方面情况,督促法定代理人、指定帮教人履行职责。疫情期间,检察官于每周主动与陈某某通话或视频,了解其工作、生活及学习技能情况,解答其存在的困惑。
去年以来,滕州市人民检察院与社会组织联系,经考察后最终确定引入心理辅导、法治教育等方面具有优势的“向阳花开”未成年人公益组织,参与对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的监督考察。在接受任城区检察院的委托后,滕州市人民检察院与“向阳花开”共同确定一名资深心理咨询师以社会义工的身份加入考察小组,全程参与对陈某某的心理矫治与心理辅导。滕州市人民检察院与滕州市一技校签订了涉罪未成年人帮扶协议后,又确定一名面点老师加入考察小组,专门负责对陈某某学习、工作考察。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帮教考察,实现了生活、工作、心理、学习考察全覆盖,显著提升了涉罪未成年人的矫治与帮扶的效果。
在对陈某某考察期间,滕州市人民检察院定期向任城区人民检察院反馈考察情况。考察期限届满后,向任城区检察院出具了考察意见,任城区检察院据此对陈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