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滕州市人民法院、滕州市人民检察院等单位联合发布,《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信访人实施非访、缠访、闹访、越级访行为的,经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予以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了解,信访人确需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根据信访事项性质和管辖层级,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国家机关或指定的接待场所依法理性反映问题。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对涉法涉诉事项,信访人应当通过司法程序或行政救济程序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
《通告》指出,任何公民、单位或其他组织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若实施信访事项已经受理并正在积极处理中,信访人在法定办理期限内仍越级上访;信访事项已经办理终结,信访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或提出超越政策、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执意信访的;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等法律文书生效后,信访人拒不通过司法救济程序提出申诉,而执意信访的;5人以上集体走访反映共同事项,拒不按照规定推选代表,不到指定接待场所走访,不服从工作人员现场管理的;以信访为名,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的;在会场、活动场所及周边地区扰乱社会秩序或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在机关办公场所及其周边、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故意损坏公共设施、公私财物,或者将年老、年幼、体弱、患有严重疾病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唆使不明真相的群众参与非访、缠访、闹访的,组织、资助他人或者提供交通工具协助他人非访、缠访、闹访的,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插手社会管理事务,扰乱社会秩序的;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从事信访活动的;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以自伤、自残、自杀相要挟或者扬言实施杀人、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方式进行信访的:以信访为名,煽动、策划、组织、资助他人或者参与在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交通场站及重大活动场所或者上述场所周边的其他公共场所,实施统一着装,佩戴统一标识,静坐滞留、张贴散发信访材料、喊口号、拉横幅、穿状衣、焚烧物品等行为,或者采取跳楼、跳河、自焚等过激方式表达诉求,或者非法聚集、围堵大门、拦截车辆、阻断交通等行为的;捏造、歪曲事实,诽谤、诬告、陷害他人,或追逐、拦截、辱骂、恐吓、围攻、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以网络、电话、短信等形式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骚扰、威胁,或以围堵、纠缠、非法进入住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方式干扰国家工作人员正常生活的;通过网站、论坛、微博、微信、QQ等通讯群组,在信访活动中或者以信访为名编造、散布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信息,煽动、组织、策划他人非访、缠访、闹访,或者为他人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其他帮助的;以信访为名实施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的。经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予以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进京赴省实施第二条所列相关违法信访行为的;故意在重大节日、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到非信访接待场所实施第二条所列相关违法信访行为的;反复越级访,缠访闹访,滋事扰序,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对于煽动、串联、胁迫、雇佣、资助、幕后操纵实施违法信访行为的;对于已签订调解法律文书或息诉罢访承诺书,仍就同一事项实施第二条所列相关违法信访行为的,将依法从重处罚。
本通告自8月28日起施行。同时,政法机关提醒市民,违法上访,触犯法律,失去自由,影响家人。违法犯罪个人信息永久记录,将影响子女等直系亲属的政审,从而影响考学、入党、征兵、报考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等。公民要依法有序信访,合理表达诉求。违法信访,扰乱社会秩序,最终害人害已。(来源:滕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