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是我市制定的第一部关于精神文明建设的地方性法规,共分六章四十八条
◆《条例》特点:注重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设立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对车站景区等公共场所的喊客拉客行为作了规范;对广场舞等噪声扰民现象作了规范;规定了垃圾分类的内容
《枣庄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6月27日经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并在7月26日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是我市制定的第一部关于精神文明建设的地方性法规,既是我市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的有益实践,也是枣庄全力争创全国文明城市的一项重要举措。《条例》的制定,标志着全市精神文明创建正式迈上法治化、规范化轨道。近日,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力接受了本报记者采访,详细介绍了《条例》的主要内容特点和审议修改过程。
李力介绍,《条例》共分六章四十八条,总则部分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工作原则、职责界定等内容;文明行为基本规范部分规定了鼓励提倡行为和不得实施行为等内容;鼓励与促进部分规定了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支持和保障措施;实施与监督部分规定了有关部门职责、监督措施及社会参与的有关内容;法律责任部分规定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附则部分规定了《条例》的施行时间。
李力表示,《条例》立足枣庄实际,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主要有五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注重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条例》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关要求贯穿始终,在相关制度设计上体现了鲜明的价值导向和指引;同时把社会文明中一部分具有法律意义、能够产生法律上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纳入文明行为规范进行规定,并明确了相关的支持保障措施和实施监督要求,以达到促进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养与社会文明水平的目的。
二是设立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和众多的管理部门,为保证各有关单位形成合力,协同推进,在广泛深入调研的基础上,设立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具体负责研究制定相关文明行为促进实施规定,协调解决重大问题,保证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积极有效推进。
三是对车站景区等公共场所的喊客拉客行为作了规范。长期以来我市高铁站等交通站点喊客、拉客、扰客、强行揽客现象屡禁不止,旅客和市民没有安全感,也影响城市形象,群众意见比较大,政府相关部门管理此类事项于法无据。为回应社会关切,《条例》规定不得在车站、景区等公共场所喊客、拉客、扰客、强行揽客;对违反《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四是对广场舞等噪声扰民现象作了规范。开展不文明行为调查时,群众反映广场舞、甩鞭、演出等娱乐活动噪声扰民的现象较为突出,许多市民和人大代表建议对严重的噪音扰民行为进行处罚。因此《条例》第八条第十项规定“进行广场舞、甩鞭、演出等文体娱乐活动,使用场地、设施和音响器材不影响他人的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违反《条例》规定、制造噪声影响他人的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是规定了垃圾分类的内容。垃圾分类关乎千家万户的生活环境、关乎生态文明建设的全局,为改善群众生活环境、节约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当前全国各地都在加强垃圾分类相关工作。为发挥立法在垃圾管理中的引领推动作用,《条例》第八条第二项明确规定“自觉减少垃圾,分类投放垃圾,不违反规定倾倒、丢弃垃圾”。
李力强调,《条例》吸收了多年来我市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经验,借鉴了外地先进有效的管理经验和做法,按照全国人大关于地方立法“不抵触、有特色、易操作、重实效”的要求,结合枣庄实际,对市民文明行为进行了规范。《条例》的制定出台,将通过运用法治手段解决道德领域的突出问题,以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地方性法规体系,促进市民的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水平不断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