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匡扶正义、扶危济困,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正气的具体体现。今年1月1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要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思想教育、道德教化,改进见义勇为英雄模范评选表彰工作,让全社会充满正气、正义。”
近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做好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基金首次公开募捐工作的通知》(室字〔2019〕92号),正式启动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基金公开募捐活动。
一、募捐时间
集中募捐时间为2019年7月22日—8月21日,为期一个月;
其他时间随时接受捐赠。
二、募捐范围
1.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央、省驻枣单位;
2.中央、省驻枣企业;
3.市属企业及其他企业;
4.台湾同胞、港澳同胞、海外华侨、海外团体和个人,埠外人士;
5.其他组织和个人。
三、捐赠办法
1.开展捐赠:
以单位名义捐赠的,由各部门、各单位直接存入枣庄市见义勇为基金会账户。
以个人名义捐赠的,由所在单位统一组织、集中汇总后,存入枣庄市见义勇为基金会账户,并附捐赠明细;无隶属单位的,由个人直接存入枣庄市见义勇为基金会账户。
账号:37001648001059000353,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枣庄新城支行。
2.领取收据:捐赠后领取银行出具的“现金交款”或“进账单”凭证,捐赠单位或个人持凭证到市委政法委(市政大厦1007房间)领取盖有“枣庄市见义勇为基金会财务专用章”的“山东省公益事业接受捐赠统一收据”。
3.办理税收优惠:企业捐赠的,可持收据到税务部门办理有关税收减免手续。
四、激励政策
向市见义勇为基金会捐赠坚持自愿原则,凡捐赠者,均编号登记在册,并定期通过《枣庄日报》《枣庄晚报》、枣庄广播电视台以及枣庄长安网等媒体登载捐赠名单。捐款达到一定数额的,颁发奖励证书及捐赠证书。贡献突出的捐赠单位和个人,由市委政法委、市见义勇为基金会通报表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有关规定,向市见义勇为基金会捐赠,依法享受有关减免税政策。其中,企业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见义勇为基金的管理使用
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等法规要求,募集的款项将严格用于以下几项用途:一是见义勇为人员的确认、表彰、奖励、慰问;二是因见义勇为死亡人员近亲属的抚恤;三是见义勇为人员的帮扶救助;四是见义勇为事迹的宣传;五是依法应当支付的其他费用。
市见义勇为基金会负责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专款专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和捐赠人的监督。基金会设监事会,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并定期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基金会将收支情况通过枣庄长安网等媒体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