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公布了一起枣庄市刘某某因涉嫌挪用公款罪罪的案件起诉书。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获悉,刘某某,女,2011年9月1日至2014年1月间,在担任枣庄市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公路局)财务科出纳,审计科副科长期间,受市公路局安排负责本单位职工团购房房款收支和管理工作,为谋取个人利益,其利用收支和管理该款项的职务便利私自将该款项多次挪用归个人使用,进行理财等营利活动,共挪用754万元。期间共获得收益126711.87元,被其用于个人花费。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9月至2012年5月间,刘某某在担任市公路局财务科出纳期间,利用收支和管理本单位职工购房款的职务便利,私自将该款项中744万元分多次挪用归个人使用,进行理财等营利活动,期间获利126043.92元,被其用于个人花费。2013年9月至2014年1月,刘某某在担任市公路局审计科副科长期间,利用收支和管理本单位职工购房款的职务便利,私自将该款项中10万元挪用归个人使用,进行理财等营利活动,期间获利667.95元,被其用于个人花费。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刘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于2019年3月7日向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