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公布了一起枣庄市某校教师李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贿罪的案件起诉书。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获悉,李某某为枣庄市第十五中学教师、山东瀚林印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达到给山东瀚林印务有限公司抵扣税款目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6份,涉及金额共计7323076.99元,税额共计1244923.01元,价税合计856.8万元。同时,李某某为承揽教辅材料印刷业务多次向校领导行贿,共计22.9736万元。
2018年10月25日,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对李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贿罪一案向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明,2015年12月至2017年4月,李某某在担任山东瀚林印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与犯罪嫌疑人姚某某(另案处理)经预谋,在无任何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为达到给山东瀚林印务有限公司抵扣税款目的,由犯罪嫌疑人姚某某从其经营控制的临沂华光纸业有公司为山东瀚林印务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6份,涉及金额共计7323076.99元,税额共计1244923.01元,价税合计856.8万元。该7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实际抵扣。同时,2004年7月至2006年9月,被告人李某某为承揽教辅材料印刷业务,先后5次向枣庄市教研室原主任崔某某(已判决)贿送现金,合计46660元;2008年中秋至2017年春节,被告人李某某为承揽印刷业务,先后18次向枣庄市教研室原主任杜某某(另案处理)贿送购物卡,共计21500元;2009年2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李某某为感谢枣庄市教育局党委委员、枣庄三中校长于某某(另案处理)在承揽教辅材料印刷业务和枣庄三中印刷厂原厂房重建协调关系等提供的帮助,先后送给于某某加油卡5000元、购物卡共计24000元、现金共计120000元、平板电脑两台(价值12576元),以上款物共计161576元。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经济往来中,违法国家规定,给于国家工作人员以财务,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于2018年10月25日向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