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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5月06日 09:28:15

近日,《枣庄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修改稿)》”)通过枣庄人大网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

据了解《条例(草案修改稿)》共六章四十七条。《条例》(草案修改稿)明确了文明行为的基本规范,并重点从公共环境文明行为、交通文明行为、社区文明行为、家庭文明行为、旅游文明行为、商业文明行为、乡风文明行为、生态环境文明行为等多个方面进行了陈述。

其中,在法律责任方面,《条例》(草案修改稿)也进行了明确。如,随地吐痰、便溺,违反规定倾倒、丢弃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当场清理,处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楼道、楼梯和人行道、树木、电线杆、户外管线以及其他户外设施上张贴、涂写或者刻画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携带犬只出户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卫生清理措施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进行劝导、告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元罚款。

违反公共场所禁烟规定的由卫生健康部门责令其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罚款。

进行广场舞、暴走、甩鞭、喊山、演出等文体娱乐活动,未合理使用场地、设施和音响器材,影响他人的生活、学习和工作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车行道内拦车、停留、乞讨或者实施散发广告、兜售物品等妨碍交通安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9年5月20日,市民可以通过来信来函、发送电子邮件或传真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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