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南传媒网12月25日讯 日前,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枣庄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了枣庄市交通运输局及其所属的枣庄市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区(市)交通运输局的监督管理范围,细化了质量监督工作内容。
随着枣庄交通工程的快速发展,工程建设模式呈现多元化,质量监督工作面临的矛盾和问题日益凸显,工程质量隐患也逐渐增多。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枣庄交通工程建设任务依然繁重,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责任重大,迫切需要制定《办法》给予强有力的保障。
为做好起草工作,枣庄市交通运输局法制科和质量监督站抽调专门工作人员,共同组成起草小组,集中开展调研和起草工作,在全市交通运输系统广泛征求意见。大众网记者注意到,《办法》共19条,主要内容是明确了市、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职责;明确了市、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范围;细化了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的具体环节和内容。
《办法》明确了公路水运工程实行质量监督制度及监督期限,即质量监督部门应当自建设单位办理完成施工许可或者开工备案手续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完成之日止,依法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质量监督工作。《办法》同时明确了从施工到验收各环节从业单位特别是建设单位的质量管理以及监督部门的检测检查义务,切实落实从业单位质量管理和政府质量监督责任,保障工程建设质量。
另据了解,截至2017年底,枣庄全市公路通车总里程8574.3公里,其中:高速公路163.7公里,一级公路418.6公里,二级公路771.3公里,三级及以下公路7220.7公里。全市航道里程108.4公里,其中Ⅲ级航道43公里;枣庄港形成“四港区六作业区”(滕州港区滨湖、西岗作业区;薛城港区薛城作业区;峄城港区魏家沟作业区;台儿庄港区马兰屯、涧头集作业区)的格局,年吞吐量达到3500万余吨;船闸4座。因此,制定《办法》进一步明确地市级、县(市、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范围及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