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日,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一批“老赖”名单,12名失信被执行人被曝光。
1 :王慎富
性别:男
年龄:54岁
身份证号码:3704211963****6779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贷款本金壹仟肆佰伍拾万元整及利息(所欠利息、逾期利息按照中国工商银行滕州支行提供的《申请强制执行本金、利息、逾期利息情况》计算)、实现债权的费用(公证费贰万壹仟柒佰伍拾元)等。
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2:梁殿英
性别:女
年龄:54
身份证号码: 3704211963****6749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贷款本金壹仟肆佰伍拾万元整及利息(所欠利息、逾期利息按照中国工商银行滕州支行提供的《申请强制执行本金、利息、逾期利息情况》计算)、实现债权的费用(公证费贰万壹仟柒佰伍拾元)等。
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3:胡波
性别:男
年龄:46
身份证号码:3704211971****0315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贷款本金叁佰伍拾万元整及利息等(所欠利息、逾期利息按照中国工商银行滕州支行提供的《申请强制执行本金、利息、逾期利息情况》计算)、实现债权的费用(公证执行费伍仟玖佰玖拾叁元)。
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4:倪莉
性别:女
年龄:39
身份证号码:3704041978****5022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贷款本金叁佰伍拾万元整及利息等(所欠利息、逾期利息按照中国工商银行滕州支行提供的《申请强制执行本金、利息、逾期利息情况》计算)、实现债权的费用(公证执行费伍仟玖佰玖拾叁元)。
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5:刘明岩
性别:男
年龄:28
身份证号码:3704811989****0910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邢燕声、王梅承认欠原告宋正伟、陈芳借款本金100万元,并定于2017年12月12日前一次性偿还,被告刘明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6:邢燕声
性别:男
年龄:46
身份证号码:3704211971****0018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邢燕声、王梅承认欠原告宋正伟、陈芳借款本金100万元,并定于2017年12月13日前一次性偿还,被告刘明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7:倪义久
性别:男
年龄:42
身份证号码:3704811975****6031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滕州市坤源水煤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长融国银(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金3989879.21元及2015年6月30日前拖欠利息168636.29元,倪义久、李娜对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8:生芳
性别:女
年龄:58
身份证号码:3704211960****3544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生芳、滕州市城郊小江南饭店偿还原告郭在东借款本金13万元及逾期款利息损失。
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9:王梅
性别:女
年龄:49
身份证号码:3704211969****0624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邢燕声、王梅承认欠原告宋正伟、陈芳借款本金100万元,并定于2017年12月12日前一次性偿还,被告刘明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10:王胜利
性别:男
年龄:28
身份证号码:3704041986****0035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告王胜利于调解协议生效后半年内还清还原告陈勇欠款40000元。二、被告王胜利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刘东追偿。案件受理费800元,其他诉讼费800元,保全费420元,均由被告王胜利负担。
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11:王德福
性别:男
年龄:51
身份证号码:3704041966****6217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告孙景文偿还原告孙中乾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35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孙晋良、被告王德福对上述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孙景文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963元,由被告孙景文、被告孙晋良、被告王德福负担。
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12:王耀
性别:男
年龄:38
身份证号码:3704031978****5610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告高鹏欠原告张太亮借款本金3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高鹏应向原告张太亮支付借款利息(从2010年7月3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本金按照30000元,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被告王耀对上述一、二两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王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高鹏追偿。案件受理费550元、其他诉讼费用600元,公告费620元,共计款177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违反财产报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