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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12日 10:55:06

◆认真查办一批典型案件。坚持有案必查,对有案不查、重大案件久拖不结的,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责令纠正或者直接查办。集中力量查办一批重大典型案件。对任性违法、屡查屡犯、弄虚作假、拒不改正、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较大的重点生态环境违法案件,采取挂牌督办、公开约谈、公开曝光等方式,坚决纠正违法排污、难以监管乱象。

◆一旦遇有阻扰执法、暴力抗法和撕毁封条违法生产事件,或重大污染等紧急情况,公安、生态环境部门联合出动,确保重大案(事)件及时有效查处。严厉打击以暴力手段阻碍生态环境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进一步净化执法环境。

◆加大对“一刀切”行为的督察问责力度。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坚决禁止“一律关停”“先停再说”等懒政、敷衍做法,坚决避免以生态环境保护为借口紧急停工停业停产等简单粗暴行为。对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企业,不得采取集中停产整治措施。对环保“一刀切”行为,将纳入督察问责范畴,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近日,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发布《山东省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执法实施方案》,要求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保护

监管执法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执法的意见》(环办环监〔2018〕28号,以下简称《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不断创新生态环境监管执法方式,加大监管执法力度,提升监管执法效能,着力解决企业屡查屡犯、难以监管等突出环境问题,切实压实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坚决纠正企业违法排污乱象,推动企业守法成为常态。

主要措施

(一)督促企业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排污许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为抓手,牢牢抓住企业主要负责人这一“关键少数”,进一步加大联合惩戒力度,切实提高环境违法成本,督促企业严格落实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本单位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责任,分管生态环境保护的负责人和主管人员的本单位生态环境管理工作直接责任,全面负起达标排放的主体责任。

1.健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进一步细化完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夯实企业主体责任,采取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记分制,根据积分情况进行颜色标识,将企业环境信用信息纳入省公共信用平台和山东省域征信服务平台,记入信用档案,通过“信用山东”等网站向社会公开。每年定期将企业环境违法违规信息和环境信用年度评价结果通报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金融等有关部门和机构,作为企业评先树优、融资贷款、项目审批、招投标等的重要依据,使环境违法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建立完善失信企业“黑名单”、信息强制性披露等制度,在环境高风险领域推行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进一步督促企业负责人承担应尽的生态环境保护职责。

2.全面实施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制度,对固定污染源实施全过程管理和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将排污许可制度建设成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实现“一证式”管理。推行企业自我申报排污情况、自我承诺排污真实性、自我监测、自我管理、自我公开信息、自我接受社会监督,提高企业自觉守法意识。将排污许可制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采取明查暗访的方式开展现场检查,落实排污单位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3.推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认真落实《山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进一步提高企业环境违法成本,使污染者得不偿失。到2020年,在全省构建起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逐步摸索出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倒逼企业严格守法的管理模式。同时,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加强企业日常环境监管执法。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积极推进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努力做到环境监管执法全覆盖,改进优化监管执法方式,深化区域流域联动执法机制建设,进一步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的新型监管机制,做到重点突出、提高效能。

1.加强和完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省生态环境厅督促市、县两级政府进一步明确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重点、机制建设、考核规范等内容,切实履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引导各级政府加大资金投入,加快网格化环境监管平台建设,发挥综合协调、预警、监督、考核等功能,确保网格发挥监管实效;加强基层网格化环境监管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将培训、装备等一系列资源向基层倾斜,打通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的“最后一公里”。继续施行“以奖代补”,有步骤、有重点地扶持网格化环境监管典型示范单位。加大全省网格化环境监管经验做法及成效的宣传报道力度,推广介绍典型示范单位的成熟经验,提升环境执法监管效能,促进环境质量改善,切实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2.深化区域流域联动执法机制建设。继续完善落实《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建立行政边界地区环境执法联动工作机制的意见》(鲁环发〔2014〕42号),充分调动行政区域执法力量,开展区域流域联动执法、交叉执法、异地互查,加强上下联动,实行提级调查,着力解决区域突出环境问题。各市环保局要探索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后县(市、区)联动执法的新机制,强化评估指导,提升县(市、区)之间联动执法的工作效率,真正达到“联合治污、团结治污”的目的。

3.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严格落实《山东省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制度落实方案》(鲁环办〔2015〕47号)要求,建立完善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动态信息库和执法人员数据库,每季度按要求进行随机抽查,抽查结果公开。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增加重点企业、重点行业和重点区域抽查频次,实行差别化监管,增强随机抽查的针对性、时效性。严格落实《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和《山东省排污许可制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办法(试行)》(鲁环发〔2018〕106号),针对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行业,以电力、钢铁、冶金、石化、焦化、印染等行业为重点,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排污许可制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加大查处力度。各市要探索建立政府部门间“随机联查”制度,减轻分散检查对企业造成的负担。

省生态环境厅对各市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制度情况开展稽查并定期公示;同时,按照《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群众反映和监控发现的环境污染问题整改落实情况随机抽查办法(试行)》(鲁环发〔2018〕107号)的要求,每季度对群众反映和监控发现等环境污染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组织开展一次随机抽查,依法严肃查处发现的问题,对发现的环境保护监管职责履行不到位等情形,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做到既查事又查人。

4.突出抓好重点企业和大型企业监管。各市、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大对重点企业“全覆盖”排查力度,将电力、钢铁、冶金、石化、焦化等行业企业,各类工业园区和产业聚集区等重点区域内的生产企业,纳入重点监管范围。组织技术专家对大型企业进行全面检查,确定重点环境问题和监管重点,并纳入监管档案。

(三)强化科技监控手段运用。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大力推进非现场监管执法,加快建设完善污染源实时自动监控体系,充分运用在线监控、卫星遥感、无人机、热点网格等科技手段,发挥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作用,打造生态环境大数据云平台,探索建立污染源治污设施智能监控执法系统,提高生态环境监管执法针对性、科学性、时效性,做到精准执法、高效执法。

1.规范移动执法系统运用。在前期开展移动执法系统建设和环境执法数据联网报送工作的基础上,深入结合我省环境执法工作实际,挖掘移动执法系统在环境监管领域的潜能,按照“实用为主、易用为先”的思路不断优化系统软件,深度开发完善功能,切实保障系统的管理和运维服务,提高系统的先进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互联网+环境执法”的要求。进一步规范移动执法系统应用,提高执法人员使用系统的主动性、积极性。省生态环境厅定期调度通报各市执法数据联网报送情况,将其作为环保评先树优的重要参考,促进环境执法工作向规范化、精细化转变。

2.加快建设完善的污染源实时自动监控体系。进一步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建设,使用统一的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根据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依法依规制定自动监控计划,督促指导排污单位按时保质完成安装联网任务。充分发挥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的作用,实行日均值超标查处和小时均值超标督办制度,严格落实数据审核、移交、查处、报送工作,加大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查处力度,进一步提高监测数据质量。   

3.加强热点网格排查整改力度。生态环境部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实施热点网格预警通报制度,每月向社会公开上月预警网格名单。省生态环境厅将生态环境部通报的预警网格情况及时转发相关市政府,督促市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及时开展排查、核实、督办、整改,按时填报大气污染热点网格监管平台。同时,适时派出机动队,督促有关市、县(市、区)对预警网格开展排查,及时整改,发现问题进行督办。

(四)着力解决群众关心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畅通举报投诉渠道,积极回应群众关切,下决心解决好人民群众关心的突出环境问题,做到民意畅通、回应有力。

1.畅通并发挥群众投诉渠道作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进一步加大信访舆情案件的查处力度。省生态环境厅将信访投诉平台纳入生态环境部信访信息管理平台,设立预警提醒,督促市、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抓紧办理,按时办结,进一步减少中间流转环节,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定期开展信访舆情案件整改落实情况随机抽查,督促各市及时查处、回复、公开,不断提高案件办理质量,将每个案件办成“铁案”,让人民群众满意。各市环保局要认真做好“12369”电话热线、微信、网络等举报投诉的受理工作,对群众信访和投诉反映的问题线索,实行拉条挂账,跟踪督办整改到位。

2.严格落实预警督办要求。生态环境部将对群众关心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实施预警督办,按月向相关市政府发送预警函。各市要严格落实预警督办要求,对能够立即解决的,采取有力措施解决问题;对短期内无法解决的,制定工作方案,积极引导群众通过合理合法方式维护权益、化解矛盾。同时,按照“谁办理,谁公开”的原则,在官方网站开设信息公开专栏,将举报情况、调查结果、整改方案及落实情况,全部向社会公开。省生态环境厅将加强对相关市的调度,确保预警督办问题按时办结,及时公开。

(五)依法严厉查处大案要案。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继续保持严打的高压态势,坚持零容忍、零懈怠、零缺位,严惩重罚违法犯罪行为。

1.认真查办一批典型案件。坚持有案必查,对有案不查、重大案件久拖不结的,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责令纠正或者直接查办。聚焦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重心,聚焦打赢蓝天保卫战、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专项行动等标志性重大战役,以环境执法大练兵为契机,集中力量查办一批重大典型案件。打好组合拳,进一步强化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移送行政拘留、移送涉嫌犯罪等手段的综合运用,对任性违法、屡查屡犯、弄虚作假、拒不改正、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较大的重点生态环境违法案件,采取挂牌督办、公开约谈、公开曝光等方式,坚决纠正违法排污、难以监管乱象。定期通报环境违法典型案例,及时发布执法、督查等信息,加强执法宣传和警示教育,宣传环境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达到查处一起、警醒一片、教育一片的目的。

2.健全公安环保联勤联动执法工作机制。省市县三级公安、生态环境部门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公安环保联席会议,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联合执法活动,形成打击合力。建立公安环保联合办案和移交协作制度,有效防止“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的发生,确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序衔接。坚持一案双查,深挖源头,加大对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制裁和处罚力度,严惩涉案企业及相关责任人。一旦遇有阻扰执法、暴力抗法和撕毁封条违法生产事件,或重大污染等紧急情况,公安、生态环境部门联合出动,确保重大案(事)件及时有效查处。严厉打击以暴力手段阻碍生态环境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进一步净化执法环境。

(六)及时调整发布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推动形成边界清晰、分工合理的分工体系,建立科学有效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做到权责一致、履职尽责。

省生态环境厅按照《山东省行政权力清单动态管理办法》有关要求,比对行政权力清单动态调整的四种情形,根据省级机构改革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精神,及时对现有行政权力进行动态调整,全面梳理责任清单内重点工作,进一步明确市、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监管执法的事权和责任。

各市环保局要以省级明确的监管执法事权与责任为基础,结合地方实际,加强与相关部门协调,认真梳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公布本部门的执法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积极向社会公开职能职责、执法依据、执法标准、运行流程、监督途径和问责机制,依法严格履行职责。

(七)加大对“一刀切”行为的督察问责力度。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严格落实生态环境部《禁止环保“一刀切”工作意见》《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领域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 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在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执法中禁止“一刀切”,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坚决禁止“一律关停”“先停再说”等懒政、敷衍做法,坚决避免以生态环境保护为借口紧急停工停业停产等简单粗暴行为。对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企业,不得采取集中停产整治措施。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着眼建立问题整改的长效机制,提出创新性举措,切实做到分类指导,精准施策。对环保“一刀切”行为,将纳入督察问责范畴,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进一步提高站位,强化一把手责任制,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分管领导靠上抓,认真梳理各项工作任务,统筹安排部署,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不断推动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

(二)突出工作实效。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坚持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科学制定、实施可行的方案,加强政策配套,根据具体问题明确阶段目标,列出责任清单、时限清单、措施清单,确保监管执法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

(三)强化调度督办。将《意见》和本实施方案落实情况纳入各级生态环境部门重点工作督查范围,定期调度督促,既督任务、督责任、督成效,又查认识、查责任、查作风,确保落实到位。对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执法中不作为、乱作为现象,坚决严肃问责,绝不姑息迁就。

各市环保局要于每年12月10日前将落实本实施方案情况报送省生态环境厅。

 来源:山东省生态环境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