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南传媒网9月27日讯 日前,滕州市环境保护局公布了《华电滕州新源热电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华电滕州新源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电滕州新源热电”)因煤场未密闭被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6万元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华电滕州新源热电(地址:滕州市荆庄街19号)一期煤场煤棚未完成建设,煤场未密闭,并且有《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
因华电滕州新源热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滕州市环境保护局于2018年8月17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滕环罚告字〔2018〕95号)和《行政处罚听证会告知书》(滕环罚听告字〔2018〕54号)。同时,“华电滕州新源热电有限公司关于一期煤场煤棚未完成建设的处罚申诉”已于2018年8月20日滕州市环境保护局收悉。经案审会研究决定,滕州市环境保护局对华电滕州新源热电提出的“免除处罚”的要求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滕州市环境保护局责令华电滕州新源热电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