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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8月21日 16:01:31

日前,山东高级人民法院发布10起拒执罪典型案例,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1起案例入选,被告人翁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了解到,申请执行人贾某与被执行人翁某某因民间借贷产生纠纷。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判决翁某某偿还贾某借款本金686,000元及相应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薛城区人民法院查封了翁某某在山东金晁矿用设备有限公司80%的股权。2013年底,翁某某将山东金晁矿用设备有限公司厂房转让于王某某。2013年11月12日王某某向翁某某的农行卡汇款560,000元。

为逃避法院强制执行,翁某某使用他人银行卡进行资金往来、生产经营和生活活动。2014年1至2月,翁某某通过其妻子林某农行卡两次收取厂房转让款共计480,000元。2015年翁某某将其自有的光明花苑住宅出售,并通过他人的银行卡多次收取该房屋转让款40余万元。虽然有钱入账,但翁某某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

2017年4月14日,薛城区人民法院决定对翁某某司法拘留15日。在该案审理期间,翁某某的亲属代其向贾某还款456,352元,贾某对被告人翁某某表示谅解。

薛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翁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据悉,拒执犯罪作为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最严重的表现形式,不仅造成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实现,而且严重影响社会诚信体系。被告人翁某某作为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逃避法院强制执行,使用他人银行卡进行资金往来、生产经营和生活活动,导致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符合“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法院根据检察机关的起诉,依法作出判决于2018年1月9日判决翁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零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