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南传媒网8月22日讯 8月15日,记者从山东省滕州市检察院获悉,该院近期出台了《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皆在鼓励社会公众依法向检察机关举报公益诉讼案件线索,进一步拓展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来源。
据该院有关负责人介绍,该《办法》共十二条,分别对公益诉讼案件线索范围、举报条件、举报途径,对举报人的奖励方式、获得奖励的条件、奖励发放程序及对线索举报奖励工作的监督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为助推院内公益诉讼工作开展提供了制度性保障。
怎样进行举报,举报内容涉及哪方面?带着这些问题,记者进行了详细了解。此《办法》中指出,举报人可以通过来信来访、拨打电话、电子邮箱、滕州检察院公益诉讼“掌上拍”微信小程序的方式,对生态环境领域、资源保护领域、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国有财产保护领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及英雄烈士权益保护领域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进行举报,向本院提供案件线索。
提到如何对举报人进行奖励时,该院公益诉讼和民事行政检察部副主任刘玲表示,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予以立案审查并履行完诉前程序,举报人可获得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奖励,线索特别重大的,经检察长批准,可获得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奖励。予以奖励的人员名单、奖励方式和金额由院公益诉讼和民事行政检察部提出建议,报检察长决定。
举报人提供的公益诉讼线索符合奖励标准后,如何领取奖励呢?该《办法》要求,举报的公益诉讼线索符合奖励标准的,在立案审查并履行完诉前程序后7日内,由公益诉讼与民事行政检察部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举报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有效身份证明和线索提供详情记录等相关凭证领取奖励;逾期未领取的,视为放弃。
此外,《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的实施,对提高公众参与、促进公益诉讼工作良性发展均起到了积极引导和助推作用。 (通讯员 刘良蒙 姚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