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鼓励有条件的开发企业在新建商品房项目中长期持有部分房源,用于向市场租赁。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中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新建商品住宅项目中自持一定面积住房用于租赁,自持部分不予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自持期限内不准转让。此项为住宅用地出让的竞价方式之一。
针对市场上商业用房存量较大的情况,《意见》允许将已批地未开工、在建、建成的商业用房、写字楼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用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土地用途按规定程序调整为居住用地。
还支持住房租赁国有企业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厂房、商业办公用房等,按照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改建后的租赁住房用水、用电、用气执行居民价格标准。
在承租人的公共服务方面,对具有当地户籍、在城区无住房、能提供经登记备案长期租赁证明的家庭,区(市)教育主管部门按照“积极稳妥、量力而行、分步实施”的原则,探索实行义务教育适龄子女相对就近入学办法;同一套住房在同一就学时段,只允许同一租赁家庭的子女相对就近入学。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租房提取额不与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挂钩,每年提取一次,按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
此外,《意见》还提出了落实税收优惠、落实税收优惠、推进住房租赁联合监管等相关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