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讯 记者徐鹏 通讯员季龙 日前,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消防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因在动火作业过程中引燃周边可燃物导致火灾发生,法院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失火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李某某当庭自愿认罪,不提出上诉。
根据法院查明,2017年12月27日10时44分,位于枣庄市薛城区一厂房发生火灾。接警后,薛城区消防大队迅速赶到现场并成功扑灭火灾。火灾扑灭后,该大队组织力量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火调人员通过对火灾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等,认定起火部位为厂房内部,起火原因为李某某因在无焊工证以及无保护措施下,进行夹缝焊接,焊接中火星引燃周边可燃物,导致厂房发生火灾,火灾造成财产损失1435675元。鉴于李某某涉嫌过失引起火灾,根据《刑法》规定,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主要追究的是过失引起火灾的个人。据负责该起案件的消防执法人员介绍,过失引发火灾,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都应予立案追诉。犯失火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