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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26日 10:39:11

  12月25日,《枣庄市山体保护条例》颁布新闻发布会在市国土资源局召开。市人大常委会、市国土资源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

  市人大常委会严格按照《枣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规定的程序开展条例的审议工作。经过多次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各方面提出的96条意见和建议进行了汇总整理和研究论证,先后进行了8次联合修改,使条例的制度设计充分地吸纳了社情民意和专家意见,较好地与我市实际相结合,体现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要求。12月1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经过审查,批准了《枣庄市山体保护条例》,将于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制定坚持“不抵触、有特色、易操作、重实效”的原则,注重总结我市山体保护工作经验和借鉴外地成熟做法,以问题为导向,在不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前提下,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山体保护、修复治理、开发利用及相关活动进行了规定,对市、区(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作了界定。

  为加强对自然保护区等重点区域的保护,条例明确规定: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保护。一级保护山体除允许建设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必要的山体景观游赏设施、军事保密等特殊用途设施外,禁止其他侵占、破坏山体的行为;二级保护山体范围内除一级保护允许建设的项目、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其他项目外,禁止其他侵占、破坏山体的行为。

  为严厉打击私挖盗采行为,在设定法律责任时,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法律责任的,结合我市实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规定细化了罚则,按照就高不就低的要求,严厉打击破坏山体的行为,增加其违法成本。《条例》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市的山体保护工作进一步走向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对保护我市生态环境、建设宜居枣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