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界的各位朋友,女士们、先生们:
大家上午好!首先,我代表市文物局向多年来关心支持我市文物工作的新闻媒体和记者朋友们,表示衷心感谢!
《枣庄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今年11月29日正式公布,并将于2018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是针对我市文物保护工作制定的市政府规章,对于解决文物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进一步保护好、利用好、传承好我市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意义重大。下面,我就《办法》的制定情况和主要内容向大家作简要介绍。
一、制定的必要性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历史文化是城市的灵魂,要像爱惜自己的生命一样保护好城市历史文化遗产。”“文物承载灿烂文明,传承历史文化,维系民族精神,是老祖宗留给我们的宝贵遗产,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深厚滋养。保护文物功在当代、利在千秋。”枣庄有着悠久的历史和灿烂的文化,历史名人众多,地下地上文化遗存极其丰厚。目前全市共有各级各类文物保护单位1447处,其中世界文化遗产1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9处、省级108处、市级213处。全市现有国有博物馆14家,非国有博物馆7家,馆藏文物20万余件,其中一级文物62件、二级文物115件、三级文物237件。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市文物保护事业得到高度重视,文物保护、管理和利用水平不断提高。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个别地方只注重经济发展,忽略文物保护的现象还不同程度存在着。同时,在文物保护管理方面,存在着联合执法机制不健全、基本建设缺乏有效的文物保护监管等问题。因此,制定《办法》对于解决文物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进一步保护好我市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意义重大。
二、起草过程和主要依据
根据市政府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2017年3月起,市法制办、市文广新局先后多次组织人员研究讨论,调研掌握相关文物保护工作情况,组织相关人员着手起草《办法(草稿)》。今年6月,市文广新局将《办法(送审稿)》提交市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工作中,我们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理念,坚持调研先行,认真学习借鉴外地成功经验,结合我市实际,把立法调研论证贯穿于整个立法过程;坚持问题导向,重在解决实际问题,体现立法地方特色,着力补齐短板,解决我市文物保护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经费、人员、执法队伍等问题;注重立法引领推动作用,旨在通过加强文物保护管理,促进社会管理和治理,助推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坚持配套联动,齐抓共管,建立文物执法联合制度。主要做了以下工作:一是赴潍坊等地进行立法调研;二是书面征求了各区(市)政府和市直部门的意见,并向市编办等27个部门发文会签;三是在枣庄政务网和枣庄政府法制网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四是召开专家论证会,邀请市直部门负责同志和市政府法律顾问参会讨论。
《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和《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包括总则、保护利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五章,四十条。
(一)规定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和相关定义。
(二)明确文物保护工作职责。《办法》对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做了界定:一是市、区(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履行主体责任;二是文物行政部门是文物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三是明确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的相关文物保护职责;四是明确镇(街)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在文物保护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三)关于保护利用。《办法》根据我市实际,设置了具体的保护利用措施:一是加强对具有较高历史文化价值或者鲜明地域特色的文化资源的保护;二是明确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保护区核定公布和相关保护措施;三是规范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相关规定;四是明确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和有不可移动文物的参观旅游场所,其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履行文物保护和消防安全职责;五是加强对大运河遗产枣庄段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凸显枣庄地方特色。
(四)关于监督管理。一是明确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文物保护责任评估机制;二是加强各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管理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三是明确文物执法机构及其职能,规范文物执法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措施;四是规定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建立案情通报移送、信息共享和执法联合制度,依法查处文物违法行为;五是进一步明确发改、国土、工商行政管理等相关部门职责;六是规范执法部门对涉案文物的交还和移送义务。
(五)关于法律责任。一是明确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按照上位法的规定进行处罚。二是对在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内从事禁止行为、拒不配合文物部门执法检查等违法行为,由于上位法没有规定法律责任,《办法》设置了处罚条款;三是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设置了处分条款。
最后,感谢各位新闻界的朋友参与本次新闻发布会,祝愿大家工作顺利、幸福安康!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