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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17日 09:12:17
“走廊医生”维权 终审败诉
  二审法院认为涉诉长微博未构成侮辱和诽谤 驳回兰越峰上诉维持原判
  被称为“走廊医生”的兰越峰认为,央视原工作人员王志安在网上发布的言论对其构成侮辱和诽谤,起诉要求王志安、微梦公司删除侵权微博、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兰越峰的全部诉求,兰越峰上诉至北京市一中院。二审法院认为,兰越峰所诉言论不构成侵权,驳回兰越峰的上诉,维持原判。
  长微博惹恼“走廊医生”
  兰越峰曾因“走廊医生”事件受到广泛关注。央视原工作人员王志安就该事件进行实地调查后,央视新闻频道《新闻调查》栏目制作播出了新闻调查专题片《走廊医生》。该节目中展示,兰越峰和单位的矛盾是其长期以来个人诉求与单位存在分歧所致,并非是因其反对过度医疗遭致打击报复。2014年3月至9月,王志安在其个人新浪微博账户中上传节目视频,并陆续发布了一系列言论。2015年6月,王志安分别两次在其新浪实名微博上发表标题为《无论你们有多卑鄙,我都奉陪到底!》的长微博。
  此外,2013年5月30日,南方周末记者柴会群采写并在《南方周末》上发表了《“疯子”医生“你砸医院招牌,医院砸你饭碗”》一文。2015年1月29日,中国记者协会公开通报称,上述报道“为严重失实报道”。
  两次审判均否定侵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原告兰越峰的全部诉讼请求。兰越峰不服,上诉至市一中院,并称:一审法院将其认定为公众人物缺乏依据,王志安应被认定为公众人物并就自身言论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一审法院认定王志安的言论属“意见表达”,是对自己的“善意规劝”,是认定事实错误;王志安的言论构成诽谤和侮辱,构成对自己名誉权的侵犯。
  市一中院审理认为,针对公民言论内容的规制因“事实陈述”及“意见表达”两种情形而有所不同。本案中,兰越峰因“走廊医生”事件成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公众人物,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保障公民知情权的需要,公众人物的人格权应受到一定程度的克减,但此种克减应以与公共领域、公众兴趣相关为限,不能超出公共利益的边界。
  针对王志安微博中“现在可以下结论了:很多此前关于‘走廊医生’的新闻都是虚假新闻。兰越峰不过是一个为了私利,绑架医院甚至整个医疗行业的一个非典型医生”的微博言论,从发布形式和内容来看,属于“意见表达”。王志安发布上述内容是出于对公共事件及相关公众人物进行评论,再结合其作为依据的权威消息来源,上述内容不构成对兰越峰的名誉权侵权。
  涉诉微博被指欠妥当
  结合《无论你们有多卑鄙,我都奉陪到底!》一文的整体内容可以看出,王志安所批判的“你们”“他们”“这些人”等,指代的是利用和消费兰越峰的背后势力,并非指向兰越峰也不包括兰越峰本人,且涉诉长微博的其他部分亦无明显贬低或恶意诋毁兰越峰之言论,故兰越峰主张涉诉长文构成对其本人的侮辱缺乏依据,该院不予支持。因此,兰越峰关于涉诉微博言论构成侮辱、诽谤的主张不能成立。
  鉴于上述言论并不构成对兰越峰名誉权的侵犯,该院对兰越峰关于王志安属于公众人物、应就自身言论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的上诉理由不予采信。需要指出的是,王志安发表的部分言论虽不构成侵权,但也有失妥当。王志安今后在发表评论意见时,亦应谨慎注意,避免使用过激的语言。综上,市一中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晨报记者 何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