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南传媒网9月17日讯 近日,枣庄中院二审审结的公路建设致水污染责任损害赔偿案入选山东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某市农村公路管理处在修筑公路期间,遭遇大雨致灰水等污染物流进严某承包的鱼塘内,随后出现鱼大量死亡的情况。严某委托鉴定机构对其鱼塘水质及经济损失进行评估,评估意见认定鱼塘水质检验2项不合格,因有害物质流入鱼塘中致鱼死亡。严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某市农村公路管理处赔偿经济损失及鉴定费用共计35426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地村委出具的证明、相关证人证言能够证明被告在修公路时由于下雨致路基的灰水等污染物流进原告所承包的鱼塘内,继而出现鱼死亡的事实,据此本案应为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依法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本案中,严某已举证证明了被环境污染损害的事实,某市农村公路管理处未能向法院提交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明,因此对严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遂判决某市农村公路管理处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鉴定费用共计35426元。一审宣判后,某市农村公路管理处不服提起上诉,枣庄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判决。
据了解,2016年以来,枣庄法院加大环境资源审判力度 ,先后审结非法采矿、污染环境等环境资源刑事案件30件;审结涉及环境污染民事案件7件,审结涉及土地、地矿、林业、草原等资源的行政诉讼案件48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