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南传媒网讯 9月20日,记者从市政府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我市建市以来制定的第一部政府规章——《枣庄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出台,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根据市政府2016年度立法计划,市法制办从今年2月起就组织专门力量进行调研,开展起草工作,形成了《规定(草案)》。8月25日,经市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8月31日,市长李峰签发了枣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并正式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规定》主要是根据《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山东省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制定。
《规定》共七章,三十四条,确立了总则、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修改废止解释和附则等内容。总则部分,对制定规章应遵循的原则和立法权限等作了原则性规定。附则部分,对《规定》的施行日期等内容进行了明确。其他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关于规章立项。《规定》明确:一是市政府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编制规章年度立法计划。二是市政府法制机构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建议,并将其交付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处理意见。三是区(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规章的,要于上一年十月底前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报送立项申请。四是市政府法制机构认真研究论证规章立项申请和立法项目建议,拟订规章年度立法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五是规章年度立法计划实施中,确实需要进行调整的,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报市政府决定。
二、关于规章起草。《规定》明确:一是市政府可以确定一个或者几个部门负责起草规章草案;法律关系复杂的,可以由市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市政府也可以委托第三方起草。二是起草规章草案要进行调查研究,可以通过网上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并书面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三是起草部门完成起草工作后,要将送审报告、规章草案送审稿等有关资料,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
三、关于规章审查。《规定》明确:一是规章草案送审稿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统一审查,并明确了审查内容。二是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规章草案送审稿意见;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和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征求有关部门、专家的意见。三是有关部门对规章草案送审稿有较大分歧的,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协调;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请市政府决定。四是市政府法制机构综合研究各方面意见,对规章草案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规章草案及审查报告。
四、关于规章决定、公布和备案。《规定》明确:一是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规章草案时,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对规章草案的审查意见作说明,有关部门负责人根据需要对有关问题作补充说明。二是规章草案经审议后,由市政府作出通过、原则通过、再次审议或者不通过的决定。三是市政府法制机构根据审议决定修改规章草案,并将修改后的规章草案报市长签署。四是规章以市政府令形式公布施行。五是规章公布后,由《枣庄市人民政府公报》、枣庄政务网和《枣庄日报》进行刊载。六是规章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国务院、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五、关于规章修改、废止和解释。《规定》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章实施部门要及时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一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作出重大修改或者废止的;二是制定规章所依据的实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三是进行评估后,认为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四是应当修改或者废止的其他情形。另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规章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规定》还明确了规章的解释,规章解释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参照规章草案送审稿的审查程序提出意见,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公布。规章的解释同规章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