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华时报讯(记者怀若谷)昨天下午,高炎龙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拿到国家赔偿决定书,该院决定向高炎龙赔偿人身自由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66万余元。高炎龙称,他对精神损害抚慰金不足人身自由赔偿金的25%不满,且法院人员在向他宣读决定书时并未当场向他鞠躬道歉,未支持他要求赔偿经营损失的请求,将继续申请国家赔偿。
不满法院人员未向其道歉
本报在2015年11月22日报道,高炎龙于1992年被原灵宝县公安局以涉嫌抢劫杀人罪刑拘,称遭刑讯逼供,后被起诉,1996年三门峡中院判其死缓。上诉后,1998年河南高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此案被三门峡市中院退回给三门峡检察院,后者又退回给原灵宝县公安局,原灵宝县公安局当年8月为其办理取保候审,至2015年底再无说法。今年1月4日,高炎龙向三门峡中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2月3日,三门峡市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称高炎龙抢劫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高炎龙不起诉。至此,高炎龙的24年冤情得以平反。
高炎龙称,昨天上午他接到了三门峡市中院的电话,按要求于当天下午赶到三门峡市中院,拿到了《国家赔偿决定书》。该决定书显示,高炎龙实际被限制人身自由2418天,赔偿其人身自由赔偿金531382.96元。
关于高炎龙要求该院为其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请求,该院称,高炎龙被判有罪,被限制人身自由2418天,该院决定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但高炎龙称,昨天下午的宣读决定书现场,法院人员无人向其鞠躬、道歉,“他们说将把决定书放在他们的法院网上,相当于为我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了,但我向他们提出要在省级媒体上向我道歉,他们还没给我回复”。
将继续索赔“生意损失”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该院称,高炎龙被限制人身自由时间较长,工作、生活遭受重大影响,应认定其精神损害后果严重,其请求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符合法律规定,但其要求标准过高(高炎龙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万元),依照精神损害赔偿相关法律规定,根据此案高炎龙被错判罪名、刑期、羁押天数等具体情况,决定支付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3万元。对此,高炎龙称,他曾被刑讯逼供,身心受到严重不良影响,13万元不足其人身自由赔偿金的25%,他对此有异议,认为三门峡中院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的最高标准,依照其人身自由赔偿金的35%对其赔偿。
此外,决定书称,关于高炎龙要求法院赔偿其经营损失及被羁押期间的家庭生活费及自己生病产生的医疗费,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高炎龙认为,他被抓前从事贩卖编织袋生意,该错案彻底改变了他的人生,三门峡中院驳回他要求赔偿经营损失的请求不合理,将继续向河南高院申请作出国家赔偿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