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网枣庄7月13日讯(记者 孟令洋 通讯员 付洁)近日,南沙河镇北街村的王某以“离婚后李某(前妻)不再是本村人,不应享有承包地补偿款”为由拒不退还原本属于前妻和女儿的11886元补偿款。李某在村“法治副主任”王立洪的帮助下,将王某告上了法庭。经调解,李某收到了王某退回的11886元补偿款,李某也到法院撤回起诉。
据了解,李某于2001年经人介绍与南沙河镇北街村的王某相识,双方于同年登记结婚。婚后李某的户口落户到北街村,并与王某共同从村里承包了4亩地。由于经常为家务琐事争吵, 2012年6月经法院调解李某与王某离婚,女儿由李某抚养。离婚后李某和13岁女儿的户口仍然在本村,母女二人分得两亩承包地。2014年10月,村里的土地被依法征用,李某和女儿的承包地也在被征用范围内。按照有关规定,李某和女儿应得征地补偿款、青苗补贴款、粮食补贴款等共计11886元。可是几个月过去了,李某一直没有领到应得的款项,她到村委会询问后才得知,村委会采用打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征用地补偿款,李某和女儿的应得款项已经被打入前夫王某的银行账户中。了解情况后,李某多次向王某催要补偿款,可王某拒不返还。
在多次索要无果的情况下,李某向村法律服务工作室寻求帮助。村“法治副主任”王立洪在了解情况后,反复劝说王某退还补偿款,但王某都以“离婚后李某不再是本村人,不应享有承包地补偿款”为由坚持拒不退还。王立洪作为李某的代理人,将王某告上了法庭。王某收到法院的传票以后,这才慌了神,他主动找到王立洪,希望能与李某和解。经过王立洪的一番批评教育,王某认识到了虽然和李某离了婚,但是李某和女儿仍然享有被征用承包地的补偿款,王某同意将补偿款退还。最终李某收到了王某退回的11886元补偿款,李某也到法院撤回起诉,至此案件得到了圆满解决,李某和女儿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