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参加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江西代表团审议时关于着力推动作风建设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刻吸取苏荣等人严重违纪违法案件教训,彻底肃清苏荣等人腐败案件的毒害,进一步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从严约束领导干部从政行为,营造良好从政环境,深入推进风清气正政治生态建设,现对全省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重申和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1.坚决维护中央权威。听从中央指挥,始终对党忠诚,不得阳奉阴违、自行其是,不得背离中央要求另搞一套,不得对党中央大政方针妄加评论、口无遮拦,不得公开发表与中央精神相违背的言论,不得散布传播政治谣言,不得泄露党和国家秘密。
2.切实维护党的团结。坚持五湖四海,不得搞亲亲疏疏、拉帮结派,不得以人划线、排斥异己,不得封官许愿、笼络人心,不得以“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形式搞团团伙伙、相互关照,不得搞人身依附和只对领导个人负责而不对组织负责。党内一律互称同志,不得以“老板”、“老大”等称呼领导干部。
3.严格遵循组织程序。任何个人不得违反组织程序、议事决策规则直接决定应由党委(党组)或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超越权限办事,不得以推进工作为名授意、指使、强令有关部门和人员违规违法办事。
4.严格遵守民主集中制。坚决执行组织决定,自觉服从组织安排,不得搞非组织活动,不得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得向组织讨价还价,不得欺骗、对抗组织,不得压制、打击与自己意见不一致的同志。
5.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认真落实领导干部外出报备规定,各设区市党政主要负责同志离开本市出差(参加省委、省政府重要会议活动除外)、出访或离开本市休假、学习,省委各部门、省直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离赣出差、出访或离岗休假、学习,须事先向省委、省政府报告,并告知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办公室(厅),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应向所在班子主要领导报告。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报告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及收入、房产、投资等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凡身患严重疾病、发生家庭重大变故、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等事项,应及时向组织人事等部门报告。
6.牢固树立正确政绩观。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不得搞脱离实际的高指标,不得搞华而不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不得只顾眼前、不顾长远,急功近利,搞短期行为。保持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坚持继承和完善、创新相结合,不得“新官不理旧事”,不得在工作思路、发展规划等问题上搞瞎折腾。不得擅自修改或授意、强令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虚报、伪造、篡改经济社会发展统计数据,不得瞒报、漏报、迟报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不得搞假报道、假典型、假政绩。
二、严格规范选人用人行为
7.严肃组织人事纪律。不折不扣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严格按规定的原则、标准、条件、资格和程序办事。党委(党组)书记要切实履行选人用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带头遵守组织人事制度,该坚持的标准决不降低,该有的步骤、环节决不能少,该按规矩办的决不能搞例外。不得擅自改变或拖延执行党委(党组)决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不得私自干预下级或原任职地方、单位及本人成长地的干部任免工作。
8.讨论决定干部问题要做到严谨、周密、规范。党委书记议事会对拟任人选要严格把关,对有问题反映应当核查但尚未核查或正在核查的,不得提交党委讨论决定。党委(党组)会的干部议题要靠前安排,保证有充裕的讨论时间,防止匆忙、草率作出决定。介绍人选情况应逐个进行,做到全面、客观、准确,并按照“一事一结论”要求,如实反映人选廉政情况及纪检监察机关意见。拟任人选若被否决,不得临时动议接替人选。党委(党组)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需要复议的,须经党委(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并采取会议形式进行。
9.严把选人用人关。党委(党组)向上级报送拟提拔或重用人选时,须对人选廉洁自律情况作出结论性评价;属个人推荐提名的,推荐人应出具署名推荐材料,并做到真实可信。任何方式的提名,都必须经过民主推荐,并由集体研究后确定考察对象。干部考察涉及的相关责任主体,应分别就人选廉政情况和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调查核实结果签字背书。组织人事部门就人选廉政情况书面征求纪检监察机关意见时,应预留充裕时间,纪检监察机关应及时将人选信访举报等核实结果向组织人事部门反馈。严格落实中央“凡提必核”规定,对拟提拔、转任重要岗位、列入后备干部人选,都要核实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未经核实的,不得提交党委(党组)讨论决定。
10.严禁在选人用人中徇私情、搞照顾。不得为配偶、子女、亲友的提拔重用、岗位调整出面打招呼,不得授意、暗示有关部门和人员造假作假、违规任用。严肃查处涂改干部档案,以及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的行为。
11.严格落实选人用人问责制。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全程纪实制度,健全责任追究办法。凡因非客观原因而提名失准、考察失真、监督失效,导致用人不当、“带病提拔”的,一律实行责任倒查,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三、严肃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12.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始终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用最坚决的态度减少腐败存量,用最果断的措施遏制腐败增量。加紧依纪依法审查苏荣等人腐败案件相关涉案人员,对情节严重的坚决予以查处,对一般违纪者给予组织处理,对情节较轻者严肃批评教育,使各级领导干部受到警醒、警示、警戒。把纪律挺在法律的前面,注重用党纪衡量党员干部行为,坚持抓早抓小,发现苗头就及时提醒,触犯纪律就及时处理。加强巡视和巡查成果运用,对移交的问题线索优先安排调查,对反馈的问题认真落实整改责任。
13.持之以恒抓好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落实。把顶风违纪问题列入纪律审查重点,严防“四风”反弹。推进“红包”治理常态化,坚决治理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行业的“红包”问题,对违规收送“红包”者严格执行“一律先免职再处理”的规定。高度重视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下大气力整治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严肃查处随意插手基层敏感事务、截留克扣基层物资经费、处事不公、吃拿卡要、侵占群众利益等违纪违法问题。坚决整治“为官不为”,严肃查处不担当、不作为、慢作为,敷衍塞责、推诿扯皮等懒政怠政行为。
14.旗帜鲜明地支持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党委(党组)及主要负责同志要及时听取纪检监察工作、巡视工作汇报,研究解决纪律审查和巡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及时组织查处重要问题线索,对重要案件的查处要亲自部署、亲自过问、亲自协调、亲自督办。任何组织和领导干部个人,不得放任纵容、袒护包庇违纪违法行为,不得利用职权隐匿和瞒报问题线索、压案不查,不得违规干预和插手问题线索清理、处置和案件查办,不得跑风漏气。
四、严格教育管理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
15.严禁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得默许、纵容、授意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以领导干部本人名义谋取私利,不得为亲属或者领导干部之间相互为对方亲属经商、办企业等提供便利,不得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特定关系人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坚决杜绝各类违反廉洁从政规定的行为发生。
16.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重视家庭教育,培育良好家风,严格约束亲属的行为,要求他们谨言慎行、本分做人,不借权谋私;严格约束身边工作人员,使之讲规矩、守纪律,自觉维护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良好形象。不得纵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以任何形式影响政策制定和人事安排、干预正常工作运行,不得默许他们利用特殊身份谋取非法利益。
五、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监督管理
17.严格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坚持“一案双查”和责任倒查制度,对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凡违反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四风”问题突出、发生顶风违纪问题,出现区域性、系统性严重腐败案件的,对中央和省委巡视组反馈和移交的问题不整改、不查处的,要在严肃追究当事人责任的同时,一并追究党委的主体责任、纪委的监督责任和领导干部个人责任,并对责任追究典型案件予以通报曝光。
18.强化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行使权力的监督。坚持“三重一大”事项集体研究决定,不得以议事协调机构或其他形式的组织代替党委常委会(党组会)或政府常务会(部门行政会)等进行决策。全面推行党政正职末位表态制和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工程项目建设、大宗采购等规定。严禁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工程项目承发包、政府采购、土地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国有企业改制和资产重组、重大项目投资、金融机构存贷款等市场经济活动和行政许可等事项。
19.切实增强法治观念。主动适应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新常态,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的能力。自觉养成在法治环境下、组织和群众监督下工作、生活的习惯,不得行使依法不该由自己行使的权力,不得违法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更不得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切实做到在位不擅权、履职不谋私。
20.养成廉洁从政定力。加强党性修养、传承红色基因、坚持道德操守,保持高尚、健康的为人处事方式和生活习惯,净化朋友圈、交往圈、生活圈,不做“关系网”的编织者、“潜规则”的信奉者,坚决抵制来自各方面的说情、打招呼、写条子及各种投机钻营行为。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远离各种诱惑和低级趣味,不弄虚作假,不做“两面人”。关心爱护交流干部,对市、县异地交流、家属未随迁的干部,有条件的原则上安排在工作地交流房集中居住。
省委常委会成员要带头贯彻落实本意见,自觉接受监督。各市、县(市、区)党委和省委各部门、省直各单位党组(党委)要认真抓好本意见的学习和贯彻落实。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模范执行本意见,以上率下,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从政环境。要把执行本意见情况纳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违反本意见的,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做到轻者必纠、重者必查,决不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