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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3月24日 07:49:48

  楚天都市报记者卢成汉

  22年前,荆州市公安县闸口镇14岁的少年刘丰惨遭杀害,37岁的个体户龚道新的命运从此发生逆转:他被当地公安机关作为此案的疑凶抓获,并被法院一审判处死刑。此后,省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一审死刑判决,此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结果,此案在“补充侦查”环节一拖就是20年。直到21年后的2014年初,公安机关才以“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此案是龚道新实施的”为由,终止对龚道新的侦查。同年底,龚道新获得了33万元的国家赔偿。

  今年3月,龚道新向公安县公安局书面提出两项要求:赔偿和追究当年办案民警责任。

  少年遇害,勒索信牵出疑凶

  1993年10月8日晚,公安县西南方向的小镇闸口镇,14岁少年刘丰放学后失踪。随后,刘丰的家人收到了一封勒索信。这是一封经过“技术”处理过的勒索信,犯罪嫌疑人将尺子横放在纸上作为下划线,写下了这封勒索信。绑匪在勒索信中,要求刘丰的家人将1万元赎金放在一防汛石料堆中。办案民警围绕这封勒索信展开调查并在该防汛石料堆附近设伏。

  4天后,刘丰的尸体在该县虎渡河光明渡口附近被发现,法医鉴定显示,受害人是被人掐死后抛尸河中。

  几天后的一个晚上,该镇37岁的个体户龚道新闯入了设伏民警的视线。同年10月17日,龚道新被带到了公安机关讯问室。两个月后的12月18日,龚道新被省人民检察院荆州分院(现为荆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绑架勒索罪和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

  公诉书指控:1993年10月8日上午,龚道新在家里写了一封勒索信。当晚8点多,龚守候在刘丰放学回家的必经之路上。学校晚自习结束后,刘丰回家途中,被龚道新骗到闸口镇新挡湖村防汛棚附近的堤上杀害,沉尸虎渡河中。

  11天后,荆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现为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龚道新绑架勒索和故意杀人两项罪名成立,一审判其死刑。

  证据不足,一审判决被撤销

  一审判决下达后,龚道新不服判决,上诉至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在看守所内,龚道新写下了4000字的申诉书,称自己遭受了严重的刑讯逼供。

  龚道新的代理律师李兆群和吴天津提供的辩护材料显示,1987年,龚道新用积攒下来的10万元,创办了一个香槟酒厂,生意红火,个人年纯收入有3万元左右。“从作案动机上来说,龚道新不可能为了勒索1万元去绑架杀人。”

  同时,辩护人对龚道新深夜碰巧出现在放置赎金的地点—防汛石料堆附近,也作了如下解释:龚道新的家在闸口镇杨四庙的堤脚边,此地是他回家的必经之处。但这些辩护意见并没有被一审法院采纳。

  “法院的一审判决依据主要有两个:一是写敲诈勒索信件使用了尺子,二是龚道新的口供。但在一审庭审过程中,检方却没有出示勒索信及写勒索信所用到的尺子,龚道新的口供是在刑讯逼供的情况下作出的,真实性存疑。因此,我们认为一审据此定罪证据不足。”李兆群和吴天津说。

  此案上诉后,1994年11月16日,湖北省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一审判决,将此案发回重审。

  侦查终止,疑凶获国家赔偿

  此案发回重审后,检察机关将此案退回公安县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龚道新在看守所内又苦苦等了近3年,没有任何结果。1997年10月8日,龚道新因病被取保候审一年。1998年,取保候审期满一年后,公安机关既不解除取保候审决定,补充侦查期满后亦未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重新起诉。龚道新多次要求解除对他的取保候审,但一直没有结果。

  直到2013年10月,公安县公安局才向县人大出具了一份《湖北省公安县关于龚道新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报告》。该《报告》承认,未在法定期限届满后解除取保候审,违反了相关法律程序规定。

  案件从被退回补充侦查之日起,在长达20年的时间内,公安县公安局对此案的补充侦查工作一直未获进展。

  在此情况下,公安县警方于2014年1月向龚道新下达了《终止侦查决定书》,该决定书称,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该案是龚道新实施的,决定终止对龚道新的侦查。

  公安机关下《终止侦查决定书》后,龚道新向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180余万元的国家赔偿申请。

  2014年6月19日,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龚道新的申请,并于同年9月10日作出国家赔偿决定:龚道新一共被关押1451天,按每天200.69元计算,共计29.1万余元,并赔偿龚道新4万元的精神抚慰金,两项共计33万余元。去年12月,龚道新拿到了33万余元的国家赔偿金。

  荆州市中级法院国家赔偿委员会主任张娟介绍,省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一审作出的死刑判决,将此案发回重审,此案被退回警方补充侦查。去年1月,警方作出了终止侦查的决定,这是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的主要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