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文斌案庭审现场
中国江西网讯:12月16日上午10点,南昌大学原校长周文斌涉嫌受贿、挪用公款案进入庭审第五天。检方出示了证人沈某某的证词,交代了周文斌赠予其投资房地产的850万元。而在庭审第一天时,周文斌就当庭表示与沈某某关系为情人,并称只知道对方在搞建设,坚称自己不知道对方为开发商。
当日的庭审过程中,检方出示了证人沈某某的证词,交代了周文斌赠予其投资投资房地产的850万元。而在前一天的庭审过程中,公诉人称周文斌受贿的2000多万赃款去向分三部分,占大头的为给女子沈某某投资房地产的850万元,和给男子秦某某用于投资科技公司、小型飞机的650万元。第二部分为给亲戚、供儿子留学等家庭开支;第三部分为给其他女性朋友的费用。
15日,在公诉方就周文斌的有罪供述举证质证过程中,检方出示证词指控,周文斌与陈(音)某、李(音)某、习(音)某某、徐(音)某、高(音)某共5人,存在“特殊”关系。提及此事,周文斌不停搓手,情绪激动,并称涉及个人隐私。
16日,周文斌案庭审进入第五天,庭审依然处于举证质证阶段。沈某某证言显示,2010年4月份,周文斌到江苏商会办公室找沈某某,交给其一个密码箱,里面是100万元现金。当日下午,周文斌及辩护方还多次提出申请沈某某、徐(音)某某、秦某某等关键证人到场进行质证。
当日,控辩双方就沈某某、徐某某等人证言进行质证,辩护方申请两名公诉人回避。当日下午,辩护方申请关键证人到场质证,审判长表示需提前进行书面申请。17日,周文斌案将继续庭审。
质证
公诉人出示沈某某证言
显示周文斌送其850万
16日,公诉人接着15日庭审举证,向法庭出示一组证人证言及赃款扣缴相关书证。沈某某证言显示,周文斌先后9次给沈某某送钱投资,涉及金额850万元。
沈某某证言显示,2010年4月份,周文斌到江苏商会办公室找沈某某,交给其一个密码箱,里面是100万元现金。这是周文斌第五次给沈某某送钱,前后共计500万元。其后,沈某某将周文斌送的500万元及自己垫付的100万元共600万元,以沈某某名义,全部投入江西三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音)。后因管理不善,600万元全部亏损。
2011年9月份一天,沈某某在家里给周文斌打电话,叫其来家一趟。过了一会儿,周文斌开车来到福田花园。周文斌从车里拎出一个黑色密码箱,跟着沈某某上楼。在沈某某家客厅,沈某某向周文斌汇报研发小型飞机项目有良好市场前景。周文斌表示,此前的项目亏了就算了,现在这个航空项目一定要慎重。沈某某认为可以做前期认证,周文斌让其先试试,并把密码箱交给沈某某,里面有100万元。沈某某将密码箱放在衣柜里,并在两个月后登记注册了江西凯备(音)航空科技有限公司。
之后,周文斌又送给沈某某100万元。后来由于航空管制没有放开,项目无法实施下去,100万元一直放在沈某某家衣柜里。
最后一笔为2013年元月左右,周文斌约沈某某吃午饭,沈某某约其到江苏商会见面。当天,周文斌在商会吃完工作餐后,留下一个黑色密码箱给沈某某,共50万元。
沈某某证言中提到,周文斌放“闲钱”在沈某某处投资。对于所谓的“闲钱”,沈某某表示,周文斌工资肯定不多,并猜想这些钱可能是别人送的。最后两次周文斌送的共150万元,沈某某均用于打麻将、购买奢侈品消费掉了。
周文斌有罪供述和证人证言相似
辩方称“肯定有人做伪证或串供”
庭审现场,周文斌对沈某某证言进行质证。他表示,江苏商会在江信国际花园北端(音)酒店,并非公诉人此前提出的在阳明路洪都宾馆。2010年底,沈某某担任江苏商会会长,并搬到自己开的酒店,改成会所。出现在沈某某证言里的情况,周文斌称之为“无效证据”。
辩护方认为,沈某某证言里两次出现的“江苏商会”,实际上搬到沈某某自家所开的酒店,已经改为会所,周文斌的有罪供述和沈某某的证言如此相似,肯定有人在做伪证或串供。辩护方申请用大学论文“盲审”软件,对两方供述进行过机检查。
公诉方在质证过程中回应,被告人和证人的说法是对一个案件事实的描述,出现一致的情形很正常,并不能以此认定为串供或伪证。
此外,周文斌提到沈某某、秦某某的投资情况,称自己不可能眼看风险这么大,还一次一次往里面投钱。周文斌对此全部予以了否认。
交锋
辩护方申请两公诉人回避
公诉方称回避理由不成立
庭审现场,辩护方再次当庭提出公诉方第一公诉人与第三公诉人应当回避。辩护方认为,第一公诉人为南昌大学研究生毕业,在校当过老师,与周文斌曾为师生与同事关系。并且,第一公诉人当庭对周文斌表达了浓烈的个人情绪,将影响法庭公正、公平审判,故申请其回避;第三公诉人为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不是南昌市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没有资格作为公诉人,故申请其回避。
对此,公诉方当庭回应,辩护人申请公诉人回避的理由不成立。第一公诉人称,自己只在开学典礼通过电视跟周文斌有过远距离接触,此次庭审是第一次与周文斌近距离接触。此外,他代表检方出庭指控是履职行为,而非个人行为,完全可以做到客观公正。第三公诉人则表示,青山湖区检察院隶属于南昌市人民检察院,自己本身受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委托,作为公诉人是合法有据的。
进展
被告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审判长称须提前书面申请
审判长当庭重申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指出,辩护方申请第一公诉人回避的理由为第四种“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情况,但条文中的“其他关系”应当接近该条文中的其他三种情况所述关系,即检察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等三种情况。
辩护方则提出,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规定,当辩护律师提出公诉人回避的情况,只有检察长才有权进行决定。
当日下午,周文斌及辩护方还多次提出申请沈某某、徐(音)某某、秦某某等关键证人到场进行质证。对此,审判长表示,申请证人出庭需要提前做出书面申请,由合议庭研究后再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