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32-3181189
zzlncm@163.com
2014年12月10日 07:23:11

  滕州市木石镇某化工企业职工李某近期惹上了“官司”,因为轻率为他人担保贷款,导致其工资被法院冻结。

  据记者了解,12月5日,木石镇某化工企业职工李某拨打木石司法所“12371法律服务热线”咨询有关担保的法律事宜。木石司法所工作人员向记者介绍了具体情况,2012年李某的同村村民李某某想向农村信用合作社申请一笔12万的贷款,因李某某没有稳定工作,信用社要求他人为其做担保。于是,李某某找到本家族的李某为自己做担保。奈不住对方家人的好言劝说,李某同意为李某某作担保并签订了书面担保协议。没想到还款期限已到,李某某生意亏损无力偿还银行贷款,且李某某对银行的催讨百般躲避。信用社于2013年6月向滕州市人民法院起诉,在起诉书中信用社将李某列为被告。法院判决李某承担连带责任。李某觉得很委屈,自己明明是好心帮忙却成了冤大头。

  李某对于自己是否该对此负责担保,又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表示困惑。木石司法所工作人员介绍到,我国《担保法》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木石司法所工作人员指出,这里的“保证人”不是从道义上“见证”借款人的资质或品德,而是要承担债务。实际上保证人就是要替还不上钱的债务人还钱。而“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者,一般社会实践中多为教师、公务员等公职人员或者国企职工。此外,《担保法》第十二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由此可见,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损失只能向贷款人李某某和其他担保人主张。

  近一段时间以来,担保惹官司的案件发生多起,许多人受“情面”思想影响轻率为他人担保,却鲜有人知其中的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滕州市木石司法所提醒市民朋友:贷款有风险,担保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