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政发〔2013〕40号
枣庄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枣庄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2013-2015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现将《枣庄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2013-2015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枣庄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21日
枣庄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2013-2015年
实施方案
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环境权益,推进“生态枣庄”建设,根据《山东省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山东省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一期(2013-2015年)行动计划》,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创建生态宜居城市为目标,按照“调结构、抓管理、搞绿化”的思路,调整产业结构、推进节能减排、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大力实施城市扬尘、机动车尾气、燃煤油烟、工业废气污染防治,实现大气污染的区域联防联控,有效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加快“生态枣庄”建设。
二、工作目标
到2015年,万元GDP能耗降至1.34吨标煤,较2010年下降17%;2013年底前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2015年全面取缔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设施;加快推进工业点源治理,确保达标排放;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2015年底前,完成出租车、公交车油改气等清洁能源改造;加强城市扬尘控制,到2015年城市建成区降尘强度比2010年下降15%以上;到2015年,实现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比2010年削减17.3%和16.5%的“十二五”减排目标;主要污染物浓度(二氧化硫、氮氧化物、PM10)分别降至83μg/m3、45μg/m3和129μg/m3,比2010年分别削减19.4%、6.3%和31.4%,PM2.5控制在70μg/m3。
三、工作机制
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属地负责、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充分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多种手段,突出重点、专项整治,扎实推进、务求实效。各区(市)政府负责辖区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并对各区(市)大气污染治理工作进行督导,确保协同完成综合治理工作任务。
四、主要内容
(一)城市大气扬尘、烟尘污染治理
1.规范施工管理,减少建筑扬尘。在城市规划区内严格执行建筑施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以及枣庄市关于扬尘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物料贮存、运输、车辆管理、拆建等环节落实相关措施;建设工程及拆建施工现场要设置围挡墙,落实工地边界无尘责任区,施工过程中定时洒水降尘,及时清运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工地车辆出口要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和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运输车辆经冲洗干净后方可出场;加强施工扬尘环境监管和执法检查,把施工扬尘防治情况列为安全文明工地考核内容,严格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标准化达标考核,对扬尘防治不达标的单位在创建安全文明工地活动中实行“一票否决”。新增建筑工地在开工建设前要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实现施工工地防尘重点环节和部位的精细化管理。
2.做好基础设施建设扬尘污染防治。制定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施工防尘规范及生态、绿化恢复标准,并监督实施。市政工程、道路开挖施工前要设置施工围栏;施工中要对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采取有效防尘措施,并及时清运施工中产生的弃渣弃土;施工结束后必须及时清理恢复施工现场,不得造成路面损毁。对城市人行道、街巷破损路面要及时修补,加强管护,减少扬尘量。对建成区内裸露地面进行绿化,对学校操场、运动场、厂区、单位及家庭庭院、居住小区等不进行绿化的裸地,采取生态型硬化、透水性铺装等措施。
3.严格控制运输扬尘,加强道路保洁。加强渣土运输车辆监督管理,所有城市渣土运输车辆全部更换(或改造)为密闭式专用运输车,并实施备案制度;安装GPS定位系统,并将其纳入数字城管系统,实现对运输车辆作业情况的实时监控。城管、公安等部门要联合执法,严厉查处渣土运输车辆的违法违规行为。环卫部门要及时清理洒漏、乱倒的渣土,保证道路清洁畅通,并协助有关部门及时查处违规车辆。加快建设渣土消纳场地,按规定接纳建筑渣土,做好场地出入车辆管理,确保车辆净车出场,同时做好消纳场内和周边区域的卫生保洁。加大道路清扫和保洁力度,定时对城市主次干道洒水、高压冲洗,大风、干燥天气增加洒水频次;提高机械化清扫率,到2015年城市建成区机械化清扫率达到70%以上,重点控制区达到90%以上。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转运全部密闭化,防止二次污染;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城中村、旧住宅小区、背街小巷的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清理卫生死角,根治垃圾围城现象。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垃圾和枯枝落叶,对焚烧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4.加强煤(灰)、物料堆放场防尘管理。加强对煤炭使用和经营单位煤粉尘污染防治监管,建设规范的堆、储煤场所,严禁露天堆放,落实防风抑尘措施。大型煤堆、料堆场要建立密闭料仓与传送装置。电厂、港口等大型煤堆、料堆应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与城市扬尘视频监控系统联网。积极推进粉煤灰、炉渣、矿渣的综合利用,减少堆放量。
5.优化生活能源结构。实施煤炭总量控制,提高选用煤炭质量,市区内禁止销售和使用含硫量大于0.6%、灰份高于12%的煤炭。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其面积要达到城市建成区面积的80%以上,并逐步扩大禁燃区范围;限期拆除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施,改用清洁能源。加大天然气利用力度,优化配置使用天然气,积极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在保障居民用气的基础上,加大冬季供暖用气比例。加强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十二五”天然气管网重点项目、天然气区域管网项目、液化天然气接收站重点项目、储气库重点项目、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等,逐步使用天然气替代燃煤,在工厂、医院、学校等单位积极推广天然气、空气能等清洁能源。大力推进实施建成区锅炉“煤改气”工程。
6.推进热电联供,淘汰分散燃煤锅炉。发展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扩大集中供热面积,对现有各类工业园区与工业集中区实施热电联产或集中供热改造,将工业企业纳入集中供热范围。拆除热网覆盖范围内的分散燃煤锅炉。
7.加大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全市开展餐饮业油烟污染整治,督促餐饮场所、单位食堂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并使用清洁能源炉灶。对未落实油烟防治措施的新建餐饮单位,不予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城市建成区内严禁露天烧烤,并强制推行油烟净化设施和清洁能源。
(二)工业废气污染治理
1.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淘汰落后产能。按照产业政策要求,积极做好产业结构调整、优化产业布局,严格控制高污染、高能耗、资源型行业准入,坚决淘汰国家和省确定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新、改、扩建项目实行减量置换落后产能,遏制产能过剩行业无序扩张。划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并对核心控制区内污染大气环境的生产项目逐步进行搬迁。实施生态工业园区建设,2015年底前完成全市省级经济开发区和高新科技园区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工作。
2.健全生产性项目准入机制。严格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核准、批准开工建设。建立区域限批制度,对空气质量超标严重且长期得不到改善的区域,限制审批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严格控制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类项目建设。新、改、扩建项目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车间有机废气的收集率应大于90%。新建储油库、加油站和新配置的油罐车,必须同步配备油气回收装置。
3.加大工业废气污染防治力度。推动火(热)电行业脱硫升级改造治理,促进低氮燃烧、高效除尘设施及炉外脱硝设施建设;强化水泥行业氮氧化物、粉尘治理,对新型干法水泥窑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配套建设炉外脱硝设施,并采用高效除尘器;积极开展燃煤工业锅炉烟气脱硝示范,实施高效脱硫、脱硝、除尘改造,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加快推进焦化行业现役焦炉废气脱硫设施建设,实施炼焦炉煤气脱硫。积极推进玻璃行业开展熔窑氮氧化物、烟尘治理,钢铁、陶瓷、矸石页岩砖等行业开展二氧化硫控制。加强挥发性有机物面源污染控制,对有机化工、医药化工、塑料制品等行业开展废气治理,废气净化效率应大于90%。
4.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在全市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督促企业加大资金投入,推广采用天然气、煤制气等清洁能源,推动清洁生产,鼓励资源循环利用。
(三)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
1. 提倡绿色出行,推广新能源汽车。优化公交网络、交通信号方案,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加快自行车道和步行道建设,鼓励市民采用绿色出行方式。加大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力度,率先在公交、出租车、环卫等行业和政府机关推广使用液化天然气、纯电动、混合动力等新能源汽车。加快配套设施建设,增加城市及周边地区的加气站数量。
2.加强机动车尾气排污管理。推行机动车安装大气污染物后处理装置,提高尾气控制水平。强化对机动车检测机构的监督,依据检测结果核发环保分类合格标志。严格机动车登记注册和车辆安全年检审核管理,对无环保标志或不符合准入条件的车辆不予办理登记注册、过户手续,未按规定进行排气检测或检测不达标的车辆一律不予办理车辆安全性能年审和延缓报废手续。严格依法对高污染车辆实施限行禁行,加强道路行驶机动车排气路检、路查。开展环保标志电子智能化管理,加强日常检查,并加大对违规驶入禁行区及无环保合格标志车辆查处力度。
3.加快“黄标”车和高污染机动车淘汰进程。以大中重型客货运输车辆为重点,促进黄标车淘汰更新。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加强营运车辆强制报废的有效管理和监控。大力推进城市公交车、出租车、客运车、运输车(含低速车)集中治理或更新淘汰。禁止拖拉机、农用车辆在城区行驶。
4.加大加油站、机动车燃油品质管理。加强全市加油站经销车用油品品质的管理,推进国Ⅳ车用燃油供给。加强油品质量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要求车用油品的行为,防止因油料原因造成的机动车排气污染。全面开展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加大改造力度。
五、实施步骤
(一)建立组织机构和工作部署阶段。2013年12月成立枣庄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具体协调部署落实2013—2015年大气综合治理工作任务。
(二)明确任务分工阶段。2013年12月底前,各牵头部门根据综合治理工作任务职责,制定专项工作方案、目标和考核办法,报送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并负责相关工作任务的组织落实和督导考核。
(三)集中整治阶段。2014年1月至2015年10月,重点推进城市大气污染治理、工业企业废气污染治理、机动车尾气治理等专项工作。2014年12月由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指挥部对各专项工作组和各区(市)、枣庄高新区进行中期考查。
(四)自查总结阶段。2015年10至11月,各牵头部门对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自查梳理,对未达到方案要求的进行整改。
(五)总结验收阶段。2015年11月至12月,由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指挥部进行全面考核验收。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枣庄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指挥部负责全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组织领导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具体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指挥部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听取各区(市)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工作落实情况汇报,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督导工作开展,部署工作任务,及时研究解决综合治理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落实推进工作进度。
(二)发挥经济政策调节作用
1.加大市级财政对大气污染治理的投入。市财政要加大对空气质量改善工作的支持力度,设立工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以及大气颗粒物源解析等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资金,确保落实到位。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奖代补奖励机制,对淘汰落后产能、大气污染源治理项目等进行补贴。
2.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拓宽融资渠道,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大气污染治理项目的信贷支持。金融机构要将企业违法情况纳入征信系统,作为提供金融服务的重要依据。市发改委要推动实施峰谷电价、阶梯电价、奖惩性电价、季节性电价等政策措施,调节能源供求关系,有效利用能源。
(三)加强科技支撑和信息共享
1.推进废气污染治理技术研究。积极与科研单位合作,研究分析污染物来源及形成机理,并提出对策。开展以治理细颗粒物(PM2.5)为重点的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研究烟气脱硝、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治理、机动车污染治理等新技术,开发清洁生产工艺和绿色产品,减少污染物排放。开展有毒空气污染物调查性监测。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摸底调查,编制重点行业排放清单。
2.加强气象分析研究。开展不同气候条件对大气环境影响的分析研究,提出针对特殊气候条件下大气污染防治的应对措施,开展大气污染物浓度趋势预报,并及时发布可能影响空气质量的气候预警信息,提供有关气象数据。
3.完善监测、预警体系和信息发布制度。优化和完善监测网络,全面开展细颗粒物(PM2.5)监测,市区空气环境质量增加PM2.5监测指标。增设细颗粒物(PM2.5)监测站点,实时发布监测数据。建立气象、环保等部门联动的大气质量预报机制,实现风险信息研判和预警。在出现极端不利气象条件、空气质量可能达到重度污染时,启动空气质量重污染应急预案。
4.做好数据共享。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做好与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有关数据的共享,及时提供有关数据,推进大气环境质量科学评价体系建设。
(四)强化监督考核。建立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动态管理机制,全程跟踪督导治理效果。强化部门联合执法,建立日常督导机制,各牵头部门要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开展日常检查,按月进行集中督导,对治理工作进展缓慢的区(市)、部门和单位,实行黄牌警告和挂牌督办。市监察局和市政府督查室重点督查各级各部门单位工作进度是否按照相关时限及时办结,对存在严重问题的,启动问责机制。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指挥部办公室要按照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生态枣庄建设考核办法>的通知》(枣办发〔2013〕24号)中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考核细则有关要求,制定奖惩办法。对未通过考核的,由环保部门会同组织部门、监察机关等部门约谈区(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并提出整改意见。
(五)加强宣传教育。在媒体开设大气污染防治专栏,大力宣传我市大气污染治理的政策和措施,宣传有关环保法律法规,跟踪报道各项污染治理任务的完成情况和整治效果。对改善环境空气的先进典型和好的经验,要大力宣传,对反面典型要公开曝光。开展有奖举报,鼓励检举揭发各种环境违法行为。
本《方案》实施时间为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附件:1.枣庄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指挥部成员名单(略)
2.枣庄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任务分工明细表(略)
抄送:市委有关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枣庄军分区。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