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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城区

枣庄薛城:货车酿事故,超载、未按交通信号灯通行是祸因

来源:鲁南传媒网2023-03-01

鲁南传媒网讯 2023年2月4日,薛城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大货车与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近日薛城交警完成了对事故的调查。

据了解,2023年02月04日18时16分,岳某驾驶鲁D*****号重型自卸货车沿世纪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薛城区和谐路与世纪大道路口时,与沿世纪大道由西向东行驶向北左转弯霍某某驾驶的苏C*****号小型普通客车(附载田某、田某某、张某和高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霍某某、田某、田某某、张某和高某某受伤,两车损坏。

经调查事故直接原因:岳某驾驶超载机动车、未按交通信号灯通行、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行为是事故发生的原因。

事故间接原因:由于肇事车辆的所有人枣庄鸿汇物流有限公司对所属车辆及驾驶人安全监管不到位,主体责任不落实,未对驾驶员开展日常交通安全教育培训,未对挂靠其公司名下的车辆及驾驶人进行有效监督和管理;实际车主对所雇佣的驾驶人只使用不进行相关的道路交通安全知识教育培训。从而使驾驶员思想麻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意识淡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突出,存在较大事故安全隐患,引发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岳某驾驶超载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岳某驾驶机动车未按信号灯通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

岳某驾驶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一)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枣庄鸿汇物流有限公司负责人责任心不强,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对其公司所属驾驶员开展日常交通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没有针对性实际培训内容等问题,责令其限期整改。


责编:张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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