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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城区

峄城区“11.22”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0-12-28

一、事故有关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经查证及相关视频等分析认定,2020年11月22日20时45分许,袁朝山驾驶鲁DA6909、鲁H330M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国道206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事故地点时,适遇王秀秀驾驶的电动二轮车(枣庄0143280临时)由北向南行驶,半挂车发现险情采取制动措施避让,制动避让过程中半挂车前部右侧与电动车后部在道路中央隔离墩西侧车道接触发生碰撞,碰撞后电动车向右后侧倒地,半挂车拖行电动车继续向前制动滑移运动至最终停车位置。事故造成车辆损坏,王秀秀当场死亡。

(二)道路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国道206峄城区古邵镇万年闸大桥北路段,道路为南北走向,道路中间有护栏,道路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道路无交通信号灯控制,有监控视频。

(三)驾驶人情况

袁朝山,男,1973年07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汴塘镇东朱古村3组313号,系鲁DA6909、鲁H330M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驾驶证准驾车型为A2,驾驶证状态正常。

经峄城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对驾驶呼气式酒精检测,李洋未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情况。

(四)车辆基本情况

鲁DA6909号、鲁H330M挂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所有人:枣庄华洺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登记住址: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跃进中路西首路南,检验有效期止:2021年05月,保险终止日期:2021年5月6日,车辆已投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二、事故直接原因

经综合分析认定,鲁DA6909号、鲁H330M挂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袁朝山驾驶超过核载质量机动车且未确保安全驾驶的违法行为是事故发生的同等原因。

袁朝山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和第五十六条第三项“机动车牵引挂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三)载货汽车所牵引挂车的载质量不得超过载货汽车本身的载质量。”的规定。

三、企业主要问题

涉事车辆的所有人枣庄华洺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对所属车辆及驾驶人监管不到位,主体责任未落实到位,未对驾驶员开展日常交通安全教育培训和有效监督管理,对挂靠其公司名下的车辆未开展安全隐患排查,从而使驾驶员思想麻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意识淡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突出,存在较大事故安全隐患,引发了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四、对事故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枣庄华洺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存在责任心不强,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对其公司所属驾驶员开展日常交通安全教育培训和隐患排查流于形式,没有针对性开展安全培训和隐患排查等问题,后我局将该公司的违法信息抄告给峄城区交通运输局,峄城区区交通运输局下达了交通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依法健全联合治超机制,落实治超源头主体责任

按照交通运输部和公安部《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要求,建立常态化联合治超工作机制,认真落实“一超四究”制度,进一步细化检测站联合执法工作流程,依法严查超限超载等违法行为。加强货运源头监管整治,督促企业落实治超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源头上遏制超限超载车辆驶出场站。

(二)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升驾驶人自律意识

要提高驾驶人对车辆安全性能维修保养意识,及时消除影响安全驾驶的各类车辆隐患,保障行车安全。要加强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工作,提高驾驶人安全意识、守法意识,通过多手段,多渠道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全面提高事故防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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