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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标准化条例将施行 鼓励地方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

2020-06-16

我们购买的商品和服务,大多有明确的标准。标准是经济社会活动的技术依据,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着基础性、战略性、引领性作用。6月12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山东省标准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分别从标准制定、标准实施、监督和服务等方面作了规定,将于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适用范围延伸到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各领域


“早在1995年,我省出台了《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并先后进行了四次修订。同时,我省还积极推进标准化改革创新,率先在全国开展了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试点、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试点等工作。截至目前,我省累计制定国际标准127项,国家标准6451项,行业标准9861项,培育标准化示范试点1767项,位居全国前列。”省司法厅副厅长齐延安介绍,2017年11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为贯彻落实好标准化法,把我省标准化改革实践经验固化下来,解决标准化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推动我省标准化工作创新发展,制定《山东省标准化条例》很有必要。


“按照新修订的标准化法,紧密结合标准化工作的发展形势,条例进一步扩展了适用范围和内涵,适用范围由原来的工业、工程建设、环境保护领域延伸到工业、农业、服务业、社会事业发展的各个领域,其内涵也在原来规范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基础上,增加了对团体标准、市级地方标准规范的内容,进一步突出标准的作用。”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石晓说。


条例还创新措施,培育市场主体参与标准化工作,鼓励标准与知识产权融合发展,推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


支持企业先进标准转化为行业“领跑者”标准


石晓介绍,条例提出了企业联合标准的建设要求,鼓励企业为提升产品或者服务质量制定共同使用的企业联合标准。“企业联合标准是同行业企业或者供应链上下游企业,为加强产业协同和技术合作,联合制定并共同使用的企业标准,鼓励制定企业联合标准,对于相关行业、企业共同推进先进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提升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为重点解决产业转型升级中先进标准缺失问题,加快建立先进标准供给机制,以先进标准促进新旧动能转换和产业转型升级,条例提出了推进实施“领跑者”标准的管理制度,明确规定,实施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支持拥有自主创新技术、取得良好实施效益的企业先进标准转化为本行业“领跑者”标准。


条例还引入地方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制度,规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对暂不具备制定地方标准条件,又需要提供技术要求指南的,可以参照地方标准的制定程序,制定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依托地方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满足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的发展需要,有利于科技创新技术及时推广应用。


企业提供产品服务前应公开其执行标准


“条例对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要求作出区分,体现我省地方标准的定位更高,要求更严。”石晓介绍,条例规定,地方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条例还明确,鼓励将取得良好实施效益且符合地方标准管理要求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转化为地方标准;鼓励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转化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在标准实施方面,条例规定,企业在提供产品、服务前,应当公开其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执行企业标准的,还应当公开其提供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性能指标。企业应当按照其公开的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其提供的产品、服务应当符合企业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


违反本条例规定,企业提供的产品、服务不符合其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造成虚假宣传或者引人误解宣传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处,并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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