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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州市

滕州一村主任因伪造印章等多项罪名被提起诉讼

2019-11-22

日前,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在12309中国检察网披露了一起案件。滕州某镇一村主任涉嫌伪造人民团体印章、寻衅滋事、敲诈勒索、职务侵占罪被提起公诉。


据了解,张某甲,男,滕州市某镇某村原村主任,因涉嫌伪造人民团体印章罪,于2018年1月26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伪造人民团体印章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2月13日经滕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滕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张某乙,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2月1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经滕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滕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起诉书显示,本案由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张某甲涉嫌伪造人民团体印章、寻衅滋事、敲诈勒索、职务侵占罪,被告人张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4月12日向滕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滕州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因案情重大、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6月份,张某甲以拒不让华润燃气公司施工为由,向华润燃气公司在某村铺设燃气管道的施工负责人蒋某某强行索要提成款6000元;2015年2月6日17时许,在滕州市某镇某村村委会办公室内,张某甲因索要工程管理费与宋某发生冲突,后张某甲电话喊来张某乙帮忙。张某乙到村委会用茶杯将宋某某面部砸伤。经法医学鉴定,宋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同时,张某甲在担任村主任期间,多次利用其担任村主任职务之便,私自收取、节流村集体土地租金、管理费用等共计137800元。详情如下:(1)2015年1月10日,张某甲利用其作为村主任职务之便,在滕州市牧工商终止原承包43亩地合同时,由滕州市牧工商一次性给付补偿114000元,其在上交村集体入账时却隐瞒真相,仅上交村集体补偿金94600元,余款补偿土地复垦费47300元未上交村集体入账,被张某甲直接用于其五弟张某某幼儿园工程建设,而用于复垦的40000元费用却在村集体做了列支记账处理。(2)2014年7月份至2017年12月份期间,张某甲利用其担任村主任职务之便,将该村原由滕州市牧工商承包的43亩土地,转租给张某和杨某。私自收取承包人张某上交的土地租金55100元、杨某某上交的土地租金32400元后故意不计入村集体收入,在镇纪委接受调查具结其间,仍拒不承认其存有收入不记账行为。(3)2017年9月,张某甲在担任村主任期间,以柴胡店镇矿机场张某占用该村排水管名义,收取张某3000元管理费,但未上交村集体做收入记账,被其个人占有使用。


滕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利用职务便利,将属于村集体的土地出让金、管理费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滕州市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于2018年10月25日向滕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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