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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要闻

枣庄整治食品安全问题联合行动公布10起典型案例

2019-11-18

11月15日上午,枣庄市市场监管局召开整治食品安全问题联合行动新闻通气会,向社会公布全市查获的10起典型案例。


1、朱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减肥糖果片案


2019年9月17日,市中区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称朱某某通过微信销售“假保健食品”。该局执法人员在朱某某处发现46盒货值金额18000余元的“减肥糖果片”,经第三方检测机构检验,在该产品中检测到西布曲明药物成分,检测结论为不符合规定。


朱某某销售上述食品的行为涉嫌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市中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此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办理,市中公安分局于10月9日立案侦查,并对朱某某进行了控制,对上下游进行调查侦查。目前,该案已抓获犯罪嫌疑人2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2、市中区某百货超市销售农药残留超标的芹菜案


近期,市中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百货超市销售的散装芹菜进行抽检。经检验,其中克百威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经查,当事人从某蔬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了6公斤上述芹菜,于当天全部销售。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如实说明了进货来源,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同时由于上述芹菜从某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将该线索于10月11日移送至市中区农业农村局。


3、滕州市某面粉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案


2019年8月14日,执法人员按有关规定对某面粉有限公司生产的标注5千克/袋的“小麦粉(特精粉)进行抽检。经检验,标签项目不符合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要求,结论为不合格。


2019年10月28日,滕州市市场监管局以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为由,对当事人做出罚没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4、滕州市某公司生产经营产品标识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案


2019年9月24日,滕州市市场监管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滕州市某公司生产的一批复配增稠剂的产品标识不符合GB26687-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中有关标识的规定,违法所得4000元。


滕州市市场监管局于2019年10月10日以该公司生产经营产品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复配增稠剂为由,对当事人做出了罚没款24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5、薛城区某网店网上无证经营、销售假兽药案


2019年8月13日,薛城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接到市农业农村局转办群众举报件,举报者称网购观赏鱼药无批准文号。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细菌性鱼病用药剂无品种名称,无有效成分含量,无生产日期,无中文生产厂家,无批准文号,无使用说明等,属于经营假药行为。当事人无兽药经营许可证,属于无证经营行为。当事人共购进200包(每包5g),已销售155包,收入1841.4元。


薛城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对其进行以下处罚:1、没收细菌性鱼病用药剂45包;2、没收违法所得1841.4元;3、并处违法经营货值金额2倍处罚,计罚款4752元。


6、薛城区某超市销售不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食品案


近期,薛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店销售的食品进行抽检。经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脱氧乙酸及其钠盐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标签配料表中含有“等”字及标注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薛城区市场监管局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涉案手撕牛肉味(调味面制品)18袋;没收违法所得12元;罚款人民币5500元。


7、山亭区某食品公司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近期,山亭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食品公司生产的食品进行抽检。发现山梨酸钾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山亭区市场监管局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69元;罚款人民币5万元。


8、峄城区某百货商店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芹菜案


2019年8月6日,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市局转来的《检验报告》,峄城区某百货商店的产品芹菜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该店共购进芹菜2.5公斤,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产品购进票据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0.2元,给予当事人罚款5000元,同时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9、台儿庄区某饭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近期,台儿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检验机构出具的两份报告,当事人采购的食品原料粉条、黄豆芽,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购进黄豆芽2公斤,粉条10公斤。


台儿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决定对当事人罚款5000元。


10、台儿庄区某生活广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近期,台儿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当事人经营的陈酿白酒酒精度项目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经营该批次陈酿白酒未能提供该批次白酒的供货者的许可证、出厂检验合格证及其他合格证明等材料。


台儿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针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给予警告;


2.针对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8元,罚款7992元,合计罚没款人民币80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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