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社保费率,是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举措,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5月1日起,《山东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正式实施,企业社保缴费实际负担实质性下降。据测算,2019年我省将为企业减轻社会保险缴费负担171亿元左右。
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降低社保费率、减轻企业缴费负担。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长房波介绍,2010年以来,我省先后8次降低或阶段性降低社保费率,涉及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等多个险种。去年以来,面对经济存在下行压力的新情况、新形势,党中央、国务院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对全国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作出重要决策部署。落实中央要求,我省迅速行动,今年4月25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在此次打出的降低社保费率“组合拳”中,备受关注的是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我省统一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下调至16%,采取这种“一步到位”降至国家规定下限的办法,将更加有效地减轻企业的缴费负担。
同时,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失业保险方面,近年来,我省先后多次降低失业保险费率,2012年由3%降为1.5%。2017年再次阶段性降至1%(其中单位费率0.7%,个人费率0.3%),比《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费率低2个百分点,这一政策已于今年4月30日到期,《实施方案》把这一政策延长了一年。
工伤保险方面,2018年5月1日起,我省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规定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这一政策已于今年4月30日到期,《实施方案》也将此政策延长了一年。
单位或个人缴纳社保费,与缴费费率和基数两个参数有关。《实施方案》坚持两手抓、两端发力,除直接调低单位费率外,也调整了社保缴费基数政策,变化体现在扩大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上。根据国家规定,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时,以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依据,最低不低于60%,最高不超过300%。过去是把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作为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也就是俗称的“小口径平均工资”。根据《实施方案》,我省将城镇非私营单位和私营单位人员的平均工资加权计算,作为“全口径平均工资”,核定个人缴费基数的上下限,让企业和参保职工感受更公平、更直接、更解渴。
据介绍,这次降低社会保险费率,不设条件,不限范围,各类用人单位特别是民营企业、小微企业都能从降费率中得到实惠。据测算,2019年我省将为企业减轻社会保险缴费负担171亿元左右。
为确保好事办好、实事办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前预发通知,要求各地在经办业务操作、信息系统更新等方面,按照省里确定的时间节点和要求,准备到位,确保了政策印发后立即实施。政策落实上,指导各市制订具体落实方案,坚决兑现对企业、对社会、对广大人民群众作出的承诺。此外,我省还建立了定期调度制度,及时掌握各地工作进展情况,着力发现和纠正政策不落实、不到位等问题。
新规实施后,企业感受到了实实在在的减负效果,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低收入群体的感受更加明显。某中央驻鲁企业5月份执行新的(阶段性)降低社保费率后,单位缴纳1806万元,直接减轻负担385万元,大幅减轻了企业缴费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