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基层公立养老机构新建医疗机构或引入医疗机构分支机构,以及资源利用率较低的医疗机构转型为护理院、康复医院、安宁疗护中心的,适当给予建设资金支持或运营补贴。对社会力量建设医养结合机构的,给予同等建设补助和运营补贴政策。
“十三五”期间,按照每张床位 50 平方米的标准,安排养老服务设施专项用地指标。对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可采取划拨方式,优先保障用地;对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应当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保障用地。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受同等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和农村集体所有土地。
对医疗机构提供的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按规定免征增值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医养结合机构的供水、供暖、燃气和固定电话等费用,按照居民生活收费标准收取,数字(有线)电视收视费减半收取;申请消防等部门验审相关设施设备时,优先验审;对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免缴征地管理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利建设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
通过小额贷款、上市融资,以及推进应收账款质押、预期收益权质押、动产抵押等贷款业务,拓展融资渠道,支持医养结合机构建设。引导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的理财、信贷、保险等产品。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由金融和产业资本共同筹资的健康产业投资基金支持医养结合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