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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要闻

2018年底前枣庄将全面建立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2018-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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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南传媒网7月4日讯 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失能人员逐步增多,长期护理社会需求旺盛,高昂的护理费用让不少家庭背上了沉重的负担。近日,枣庄市出台了《关于建立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根据《意见》,枣庄将在2018年底前全面建立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意见》指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和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纳入长期护理保险覆盖范围。职工长期护理保险资金通过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单位补充医保资金、个人缴费及财政补助、福彩公益金等渠道解决。其中,按照个人缴费不低于筹资总额30%的目标,逐步增加个人缴费,单位补充医保资金可对个人缴费予以补助。鼓励探索拓宽包括用人单位缴费、接受社会捐助等资金渠道,建立动态筹资机制,并随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筹资水平。

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所筹资金全部纳入统筹基金,不设个人账户。具体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每人每年40元。财政补助及福彩公益金每人每年20元。参保人员中的在职人员依据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个人按0.1%缴费,按月由用人单位统一缴纳。参保人员中的退休人员依据养老金为缴费基数,个人按0.1%缴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每月养老金中代扣代缴。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可从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中代扣;无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与医疗保险大额救助金一并缴纳。

职工长期护理保险重点保障长期处于失能或半失能状态的参保人员日常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等所需服务费用。

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协议护理服务机构和人员为参保人员提供的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服务费用,可对保障对象发生的护理服务费用进行直接补偿或通过购买方式向提供服务的机构或护理人员支付费用。护理服务费用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和保障对象个人按比例或按定额分担,对贫困人员可以给予适当照顾。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可按机构护理、家庭护理等不同形式、护理不同等级、提供护理服务不同方式等制定差别化的待遇保障政策,原则上规定政策范围内的护理服务费用支付标准掌握在75%左右。

《意见》明确,对应由现有社会保障制度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支付的护理费用,已经纳入残疾人保障、军人伤残抚恤、精神疾病防治等国家法律规定范围的护理项目和费用,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不再给予支付;应由第三人依法承担的护理费用,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应由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支付的护理服务费用,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根据《意见》,滕州将先期开展试点,其他区要抓紧启动实施,确保2018年底前全面建立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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