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峄城区关于开展城区道路违法停车集中整治行动的通告》,自6月25日起,对在城区范围内所有道路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虽在现场但拒绝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依法进行强制拖离。
机动车驾驶人停放车辆时,应按照停车泊位指示方向和位置,定点、有序停放。对未按方向停放、未在停车泊位停放或超出、跨骑泊位,占用人行道、盲道的车辆,依法进行强制拖离。对侵占停车位的石墩、石块及“专用车位”、“请勿泊车”标识牌等杂物进行清理。对发现的长期占用公共停车位“僵尸车”进行集中拖离。
被查出的违法车辆自接到违法停车告知单后,由当事人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法制科或区公安交警大队城区中队违法处理室接受处理。超过7个工作日,逾期未接受处理,区公安交警大队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将违法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作为违法行为的证据。行动中,对妨碍、阻扰、拒绝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