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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区

市中区三角花园东南片区棚改项目正式启动

2018-04-24

4月20日, 三角花园东南片区棚户区改造征收动员会议在区政府四楼会议室召开。 区委副书记、 区长王辉作会议讲话,区领导宋厚银、 单相俊、 张继东、 侯伟、 种法举、 邵泽新、 王衍山、 李颖杰出席。


三角花园区域是我区和全市的商业核心区, 是我市的地标性建筑, 目前该区域只有东南片区还没有进行改造。 此次东南片区拟征收的区域占地面积近300亩, 涉及2个街道、3个社区, 征收面积达到27万余平方米。


王辉在会议讲话中, 对三角花园东南片区棚户区改造征收工作提出三点要求:


一要充分认识实施三角花园东南片区棚改的重大意义。 王辉指出, 三角花园东南片区棚改项目是一个民生工程、 利民工程, 也是一个信心工程。 目前该区域基础设施落后, 广大群众对改善居住环境的心情迫切、 愿望强烈, 实施东南片区棚改, 将给该区域居民带来真正实惠, 同时也将进一步巩固三角花园商业中心地位, 提升我区的城市形象。 全区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 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区委、 区政府决策部署, 不折不扣完成改造征收工作, 让居民真正感受到棚改带来的实惠, 让城市实现脱胎换骨的变化。


二要充分理解三角花园东南片区棚改项目的操作思路和投资意图。 该项目将按照政府主导拆迁、 政府主导安置等原则实施, 最大限度的让利于民, 将确保让老百姓在更优良的环境按时得到安置。


三是实施征收拆迁要坚持三个原则: 要坚持宣传先行, 让辖区内居民群众对棚改项目家喻户晓, 了解区委区政府的信心和决心,了解片区实际情况, 将棚改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向居民群众宣传到位。 要坚持公开、 公平、 公正, 严格按照《三角花园东南片区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方案》 实施征收工作。 一把尺子量到底, 坚决维护最广大群众的切实利益。 要集全区之力、 合力攻坚, 各有关部门单位切实负起责任, 密切协调配合, 坚决打好三角花园东南片区棚改征收攻坚战, 为我区城市发展迈出新的重要一步, 为新时代美丽市中建设贡献力量。


动员会由区委常委、 组织部长宋厚银主持, 与会的区级领导分别围绕保障项目推进作了安排部署。 区政协副主席王衍山宣读了《关于成立三角花园东南片区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副区长张继东宣读了 《三角花园东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方案》。 动员会后, 还举行了改造征收工作业务培训。



三角花园东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公示



三角花园东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征收范围


解放路以东(花园小区北墙以北至原长途汽车站,动物园北墙),东沙河以西,君山路以南(建国小区西墙以东至东沙河),周庄路以北(枣庄街以东至东沙河,不含回民小学校区和区教育局宿舍楼)


征收补偿方式


征收的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式实行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企事业单位非住宅房屋一律实行货币补偿,个人非住宅房屋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房屋评估价格


(一)征收区域房屋评估基价:


1.新建普通商品房住宅房屋评估基价4260元/平方米


2.沿解放路新建普通商品房营业房评估基价10800元/平方米


3.沿君山路新建普通商品房营业房评估基价7900元/平方米


4.沿周庄路、枣庄街等次干道新建普通商品房营业房评估基价6300元/平方米


(二)异地安置区域回迁安置房评估基价


1.东湖实验小学东侧新建普通商品房住宅房屋评估基价4260元/平方米。回迁安置房超面积阶梯优惠价格以外的,按市场价格计算。


2.中安利君苑新建普通商品房住宅房屋评估基价4260元/平方米。回迁安置房超面积阶梯优惠价格以外的,按市场价格计算。


安置地点


本项目住宅房屋产权调换为异地安置,异地安置地点:


1.东湖实验小学东侧


2.中安利君苑南区


本项目营业用房产权调换为原区域安置。


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1.房屋面积及用途确认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和用途,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2. 征收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的金额按照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评估确定,征收房屋的最低货币补偿价格为同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评估价格的90%。


3.征收房屋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和征收房屋的价格,均按规定进行评估确定,双方结清差价后,安置房屋的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


4.征收的住宅房屋实际用于经营使用的,且符合下列条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经营年限和实际用于营业的房屋面积,在住宅房屋评估价格的基础上,临主要街、路(含商业街、市场)的房屋,每年(经营时间不满一年的按月计算)增加12%的事实营业补助;非临街的房屋每年增加6%的事实营业补助。但事实营业补助和住宅房屋评估价格合计不得超过同区位非住宅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的85%。


(1)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有正常纳税记录;


(2)房屋所有权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地点、时间一致。


5.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支付一次性搬迁补偿费,住宅房屋每户标准为600元,非住宅房屋标准为每平方米15元。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偿费,包括设备用具等的拆除,运输,安装以及其他费用。实施司法强制执行的,不支付搬迁补偿费。


6.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十元的标准,一次性支付临时安置补偿,临时安置补偿费,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支付。


7.征收非住宅房屋给被征收人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营业用房按照实际营业房屋面积,每平方米110元,生产和办公等用房,按照实际使用房屋面积,每平方米80元,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按照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的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20元。


8.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并交出征收房屋钥匙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予奖励和补助,奖励标准为每提前一天住宅房屋奖励1500元,非住宅房屋为每平方米20元,签约期限不少于10天,补助标准为,住宅房屋每户5000元,非住宅房屋每平方米十元,逾期取消奖励和补助。


9.用于安置的住宅房屋,房屋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国家强制标准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房屋建筑面积低于国家强制标准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标准,可以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住房困难申请,并出示相关证明,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在新闻媒体征收现场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十天。公示无异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多层楼房46平方米,高层楼房49平方米,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上述面积以内的房屋差价款和增加面积所需的费用,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超出的面积由被征收人按市场销售价格购买。


10.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在补偿协议规定的过渡期限内,被征收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被征收人使用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房屋征收部门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的标准为,住宅房屋每月每平方米十元,补偿协议规定的过渡期限,因房屋征收部门责任造成延长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月加倍付给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偿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每月付给临时安置补偿费。


11.征收房屋的附属物、树木补偿标准按照枣住建字〔2015〕24号文件执行;住宅楼房层次差价系数参照商品房销售系数执行。


以上为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被征收人如对本征收补偿方案有不同意见,于5月16日前将意见或建议书面报送枣庄市市中区房屋征收办公室。(或发送电子邮件至邮箱szqzsb@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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