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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要闻

枣庄出台规定:晚10点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2018-02-14

鲁南传媒网2月14日讯日前《枣庄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正式公布,其中规定在二十二点至次日六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但除夕除外。


新规明确规定了禁止燃放烟花的地点,包括:文物保护单位;车站、飞机场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高架路、立交桥以及铁路安全保护区;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党政机关办公场所、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福利院、敬老院;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商场、集贸市场、风景名胜区、公园、室内公共娱乐场所、公共文化设施;高层建筑物、地下建筑物等。


在时间上,除农历除夕夜外,城镇在二十二点至次日六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在禁止燃放区域内,每年的农历腊月二十三、除夕至正月初三和正月十五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另外,重污染天气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允许燃放时间内,允许个人燃放标注“个人燃放类”的烟花爆竹。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区域或者以禁止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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