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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要闻

枣庄市水资源税和环境保护税改革 新闻发布

2017-12-29

  新闻界的朋友们,女士们、先生们:

  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今天的新闻发布会,感谢新闻界各位朋友长期以来对财政、地税、水利、环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水资源税和环境保护税分别于2017年12月1日和2018年1月1日开征。为全面落实好“两税”改革政策,我市财政、地税、水利、环保等部门及早谋划,统筹推进,为水资源税和环境保护税开征做了大量准备工作。

  下面,我将水资源税及环境保护税(简称“两税”)改革有关情况及主要内容介绍如下。

  一、我市水资源税和环境保护税改革准备情况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为加强对“两税”开征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高度重视,建立了《贯彻<环境保护税法>和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枣庄市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由常务副市长任总召集人,10个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明确了会议组织形式、主要工作职责、会议规则等具体内容,为我市扎实推进两项税制改革工作建立了高效的协商机制。各区(市)也相继建立了“两税”改革联席会议制度,为做好“两税”的开征准备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是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工作稳步扎实推进。10月底,市政府召开了贯彻《环境保护税法》和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部门联席会议,石爱作常务副市长做了重要讲话,研究部署各阶段目标任务,就下一步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市财政、地税、水利、环保四部门都做了表态发言。会议的召开,进一步统一了思想,坚定了信心。各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协调联动,共同推进“两税”改革工作。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环境局三部门制定下发了《加强部门协作做好全市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明确了部门职责、工作重点、任务分工及完成时限;地税与水利部门完成了取用水户信息核实确认工作;地税与水利及环保部门还开展了纳税人档案资料交接和识别认定等工作。目前,已全部完成对全市226户污染源基础信息以及297户有取水许可证纳税人信息的核查任务。

  三是全面深入开展调研测算,认真提出对策建议。我市各级财税等部门按照上级工作部署,对全市水资源费、排污费征管情况、不同行业污染企业情况进行全面摸底。深入重点水资源费缴纳大户、多家重点污染企业,征求对水资源税、环境保护税开征工作的意见建议。结合第一手调研资料,加强对各项指标数据的分析,认真研判费改税对地方水资源、环境保护、财政收入和经济发展等方面的影响。还先后多次对中央《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和《山东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山东省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适用税额标准的建议》、《山东省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等征求意见稿认真研究,累计提出我市意见建议10余条。

  四是着力抓好宣传培训,营造良好舆论氛围。通过网络、报纸、专题讲座、部门内网专栏等多种方式,向民众广泛宣传“两税”改革内容及意义。组织有关人员参加省、市“两税”改革培训。在入户开展信息核实过程中,针对纳税人关心的“两税”改革问题,及时准确宣传政策内容,为纳税人解疑释惑。市地税局通过市人民广播电台“政风行风热线”节目,宣传介绍《环境保护税法》;发放《环境保护税法知识问答》500余册,为“两税”开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水资源税和环境保护税改革的重大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必须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坚持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建设美丽中国”。推进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开征环境保护税就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推进绿色发展作出的重大举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省水资源相对短缺,全省多年平均水资源总量为308.1亿立方米,仅占全国的1.1%。我市多年平均水资源总量为14.23亿立方米,占全省的4.62%,水资源明显不足。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水资源供需矛盾日益加大,推进水资源税改革十分必要,有利于增强全社会节约用水意识和动力,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

  《环境保税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体现“绿色税制”,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单行税法。设立环保税的首要目的就是保护环境,利用税收执法刚性手段,督促企业改进工艺减少排放,以充分调动企业治污减排的积极性,实现绿色、循环、低碳发展。

  当前,在国家淘汰落后产能,经济发展中低速运行的新常态下,原来依靠高投资,高能耗低产出的传统增长模式难以为继,迫切需要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从依靠资本、劳动力投入拉动,转向依靠创新、技术投入拉动,以促进经济更好更快发展。我市也处在加快新旧动能转换和资源城市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国家顺时推出环境保护税和水资源税改革,恰逢其时,尤其对我市遏制高能耗、高污染企业发展,助力经济转型升级,强化企业治污减排的责任意义重大。

  三、水资源税和环境保护税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

  1、纳税人和计税依据。水资源税的纳税人为直接从江河、湖泊(含水库)和地下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对一般取用水按照实际取用水量征税;对采矿和工程建设疏干排水按照排水量征税;对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贯流式(不含循环式)冷却取用水按照实际发电量征税。

  2、税额标准。中央规定试点省份最低平均税额为地表水每立方米0.1元-1.6元、地下水每立方米0.2元-4元。我省对农业生产者(超规定限额)、农村人口生活集中式饮水工程执行国家最低平均税额标准,即地表水每立方米0.1元、地下水每立方米0.2元。

  同时,为发挥水资源税调控作用,按不同取用水性质实行差别税额,纳税人超过计划(定额)取用水量,超计划(定额)10%以内(含)部分,按税额标准的2倍征收、超计划(定额)10%—30%(含)部分,按税额标准的2.5倍征收、超计划(定额)30%以上部分、按税额标准的3倍征收;对高尔夫球场、洗车、洗浴等特种行业将从高征税。具体适用税额按“山东省水资源税(试点)税额标准表”执行。

  3、税收优惠。规定以下减免税情形:一是为支持农业生产,对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免税;二是为鼓励水资源循环利用,对取用污水处理再生水免税;三是为支持国防建设,对军队、武警部队通过接入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以外的方式取用水免税;四是考虑到抽水蓄能发电不消耗、不污染水资源,对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免税;五是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免税或者减税的其他情形。

  4、税收征管。为加强税收征管、提高征管效率,确定了“税务征管、水利核量、自主申报、信息共享”的水资源税征管模式,即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定取用水量;纳税人依法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定期交换征税和取用水信息资料。征管过程中发现问题的,由税务机关与水行政主管部门联合进行核查。

  (二)环境保护税改革的主要内容

  为与现行征收的排污费制度相衔接,《环境保护税法》按照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设置税目,将排污费的缴纳人作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将应税污染物排放量作为计税依据。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第六条: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适用税额标准。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通过了《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山东省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具体适用税额和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的决定》。我省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每污染当量6元,其他应税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2元。应税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为:化学需氧量、氨氮、总铅、总汞、总铬、总镉、总砷的具体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3.0元,其他应税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4元。

  此外,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水污染物的,其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总有机碳、悬浮物、总磷、氨氮、大肠菌群数(超标)、总铅、总汞、总铬、总镉、总砷的具体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3.0元;排放其他应税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4元。

  现在,“两税”改革已开始或即将实施,我们将在原有充分准备的基础上,按照既定的工作时间表把准备和实施工作做得更细更精更实,全力打好这场改革攻坚战,确保“两税”改革顺利实施。

  “两税”改革涉及面广,需要社会各界深度参与,更需要新闻媒体的广泛关注和报道,最后,再次感谢新闻界各位朋友对“两税”改革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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