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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要闻

滕州并轨运行公租房和廉租房 放宽申请条件

2014-05-30

  近日,记者从滕州市住房办了解到,为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体系,提高保障性住房资源配置效率,改进政府公共服务,滕州市印发了《关于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的实施意见》,决定从今年起,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两房并轨后统称公共租赁住房。

  两房并轨运行

  从2014年起,滕州市新建廉租住房建设计划调整并入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2014年以前已列入廉租住房建设计划的项目继续建设,建成后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统一管理。廉租住房并入公共租赁住房后,财政部门将原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资金来源渠道,调整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含2014年以前在建的廉租住房)建设。原来用于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资金,继续用来补贴在市场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

  未分配的廉租住房以及在建的廉租住房项目建成后,住房保障部门将统一按公共租赁住房进行分配。已分配的廉租住房,统一按公共租赁住房进行管理,待原签订的《滕州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租赁协议》到期后,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愿意继续租住的,签订《滕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并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交纳租金。原来实行的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在两房并轨后,统一改为住房租赁补贴。

  实行差别化租金

  对于市民普遍关心的租金问题,《意见》指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根据承租对象的经济和住房状况分类确定,实行差别化租金。低保家庭的租金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25%收取;人均收入在滕州市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60%(含60%)以下的家庭(低保家庭除外),租金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50%收取;人均收入在滕州市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上的承租人家庭,租金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足额收取。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分摊的自有住房面积部分,按市场租金收取。

  据滕州市住房办副主任高志强介绍,以目前安康花园一期公共租赁住房每月每平方米4.3元为例,原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低保家庭租金标准将由4.3元调整到1元,人均收入在滕州市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60%(含60%)以下的家庭,租金标准将由4.3元调整为2.15元;原租住廉租住房的低保家庭,租金标准将由0.8元调整到1元,人均收入在滕州市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60%(含60%)以下的家庭,租金标准将由0.8元调整为2.15元,租金标准大大低于市场租金,充分体现了公共租赁住房的优越性。

  放宽申请条件

  据了解,两房并轨后,滕州市住房困难标准将由现行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提高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以下,户籍(居住证)方面,在滕州市常住时间放宽至一年以上(含一年),并优先满足符合保障条件的重点优抚、军转干部、劳动模范和见义勇为等家庭的基本住房保障需求。今后,住房保障、民政、镇街等各有关部门将常态化受理城镇居民公共租赁住房和住房租赁补贴保障申请,申请程序及部门职责不变。公共租赁住房和住房租赁补贴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按季度配租和发放。

  “两房并轨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资源浪费。”高志强表示,近年来部分地方出现了保障房与保障对象不匹配的情况,比如廉租房或公租房房源在满足保障对象需求后仍有剩余,受限于两项制度准入门槛、保障标准不同,不能调剂使用,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资源的闲置浪费。将两者并轨,有利于这两类人群的住房保障实现无缝对接,缓解住房保障退出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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