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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官员强奸幼女案 检方公布抗诉三理由

2013-10-16
据新华社电 10月15日,就云南省大关县一官员强奸4岁幼女获刑5年一案,昭通市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量刑明显不当”,提出三条抗诉理由。网络在普遍赞许当地尊重法律和民意的同时,也质疑一审是否存在“错判”、“乱判”行为,呼吁调查有无公职人员徇私枉法。

    9月24日,昭通市大关县法院对原大关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郭玉驰将4岁幼女掳至家中实施强奸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郭玉驰有期徒刑5年,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记者从昭通市检察院了解到,检方认为,一审判决量刑明显不当,理由有三条:

    第一:一审判决未依法对被告人郭玉驰从重处罚。根据刑法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以强奸罪从重处罚,而一审判处郭玉驰5年有期徒刑并未体现刑法的规定。

    第二:被告人作案动机卑劣,主观恶性深。郭玉驰在回家途中看见被害人即产生奸淫意图,遂将被害人抱走,因被害人哭闹,又将她抱回原处,但其仍未放弃奸淫被害人的意图,后再次将被害人强行抱至家中实施奸淫。

    昭通市检察院认为,郭玉驰犯罪意图坚决,受害人无任何自我保护能力,且系四周岁幼女,可见被告人作案动机卑劣。

    第三:犯罪行为影响恶劣。郭玉驰系国家公务人员,其犯罪行为严重违背了国家工作人员的道德操守,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形象,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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