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政策资讯

人社政策解读之劳动合同的订立与履行篇(上)

来源: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4-04-08

1.劳动关系从何时建立?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2.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以什么形式订立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3.建立劳动关系后,最迟应该在多长时间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就是说,法律提倡用人单位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即用工之日就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在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法行为。

4.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怎么办?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5.劳动合同的期限可以分为哪几种?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其中任何一种期限的劳动合同。

责编:褚卫东

上一篇:“工行杯”2024年枣庄市乡土特色品牌技能人才大赛推进工作会议召开

下一篇:榴枣归乡 直播赋能】市人才集团直播创业大赛燃动滕州,助力乡村振兴

  • 举报
关闭
同类创业